本行在九龙塘约道7号大宅僭建一案中担任被指负责僭建工程的认可人士之代表律师。该认可人士涉及的控罪为 (1) 未获建筑事务监督书面批准而展开建筑工程;及(2)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BA13表格中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该案经过历时23天的审讯,最终裁判官判决,该认可人士获判无罪兼获得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