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实务|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放弃权利的相关后果之法律探析

作者: 陈学斌、华爽 类别: 法律研究 2019.05.08

保证作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一个保证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则构成共同保证。依保证人之间承担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在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如债权人选择对部分保证人放弃权利,对其他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有何影响?本文主要对此进行分析。

观点一: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梁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查明,债务人夏某向梁某借款时,梁某提出需要两个担保人。相关借条上书:“今借到梁××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00)整,归还期两个月,今借人夏××137××××6966,2007.8.14,连带担保唐×× ,连带担保杨×,2007.8.14”。2007年10月29日,梁某向其中担保人之一的杨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书“梁××承诺夏××借款十五万元与杨×无关,承诺人梁××”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两名保证人同时为夏某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为共同连带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两保证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为真正连带之债,除有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以外,各责任人应平均分担,故在保证人内部,15万元应为两保证人之共同的风险。现梁某自动放弃杨某的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放弃杨某原应承担的一半的份额,否则对另一保证人唐某明显不利。目前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保证人之保证责任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虽然本案为保证责任,但参照上述规定,梁某放弃第三人杨某的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放弃杨某最终应承担的保证份额,故另一保证人唐某仅应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即仅应对7.5万元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

观点二: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在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银信公司、黄某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如下事实:银信公司于2013年1月与朗迅学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银信公司向朗迅学校出借款项100万元,期限为6个月。同日,银信公司与黄某、叶某及案外人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三保证人黄某、叶某、李某担保银信公司债权为主合同项下本金,金额为100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银信公司在债务人朗迅学校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朗迅学校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债权人银信公司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债务人朗迅学校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银信公司可以要求债务人朗迅学校履行债务,亦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现银信公司选择要求叶某、黄某两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叶某主张银信公司放弃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债权人有权选择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债权人放弃对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故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就此问题的观点不一。建议债权人就放弃对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持谨慎态度,特别是不要轻易作出相关放弃权利的书面承诺。实践中,债权人可考虑的替代方案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就拟对其放弃权利的部分保证人不作出承担保证责任之要求,也不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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