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认缴制。资本实缴制向资本认缴制的转变给经济活动带来了动力,但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股东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约定较长的出资期限,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一步延长出资期限,造成实际上可以无限期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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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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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已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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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股东能够实际行使该等权利的前提是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发展经营状况和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履职情况。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没有及时如实披露,股东将难以有效行使权利和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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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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