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自1982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就被并列规定为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重要因素,但对于何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却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的“批复”、“规定”、“解答”等规范性文件尝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但由于规范文件过于繁杂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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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共同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6号)(“19版负面清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19版鼓励类目录”),均自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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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认缴制下,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在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禁止股东修改出资期限,实务中存在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内部决策程序修改出资期限条款缩短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股东会决议缩短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律后果如何,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及理论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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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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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上所述,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受到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债务人采取了更宽松的态度,但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仍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收债程序。在历史上,当1705年英国破产法首次创立免责制度时,[53]其目的是激励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给予配合。[54]即使在当代,采纳了破产免责制度的个人破产法也只是为了保护“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55],欺诈性债务人将会被拒绝给予免责,并被处以罚款甚至是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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