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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Author: 李继志、李俊娜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4.07.31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时,需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此前规定以下简称“《2018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内容是重要的修订内容之一。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确定,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本文拟作简要分析。

一、清算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完全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概括界定了“清算义务人”,即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但同时亦作了除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明确了“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即“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解释,“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法人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法人解散时对法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的义务,并在法人因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并且,“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织清算,故又有人称之为法人清算的组织主体。而清算人是在清算中具体实施清算事务的主体。当然,清算义务人亦可直接担任清算人。”

《2018公司法》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组成,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的成员组成为“股东”,并在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秉承《公司法》的规定,并明确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时应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的成员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区分了“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的概念(即“清算程序的启动及组织主体”与“清算事务的执行主体”不再被混为一谈),概括性地明确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该规定与《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规定相契合,与《2018公司法》的规定完全不同。该规定在原则性规定由“董事”组成清算组之外,给予了公司意思自治的空间(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他人),即: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就清算义务人进行另行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未另选他人,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将仅限于公司董事,而非《2018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根据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不再负有启动及组织清算的清算义务;而《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应进行相应修订,以与《新公司法》保持统一。

前述涉及的具体相应内容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

条款

《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18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新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1]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

二、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公司清算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明确“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018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概括性地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就具体的情形下承担何种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十八条第一款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情形;第十八条第二款涉及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情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涉及的“相关主体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后有其他不当行为”情形等)。鉴于《新公司法》即将施行,就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适用新的规定,具体概括如下:

1、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款,“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公式表述,则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清算义务人”,其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以启动清算程序之义务的人,在清算程序启动后,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即告完成。本条规定中的“清算义务”,应理解为清算义务人组织及启动清算的义务。本条规定的“未及时履行”,是对“过错推定”原则的强化;当出现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董事未能组成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的,则可视为构成“未及时履行”。

2、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公式表述,则为: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清算组成员”,其是负责具体清算工作的临时性机构,其成员可以为全体董事,也可以为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行选定的其他人员;清算组的清算义务自清算程序启动之时起,至清算完毕之时结束。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本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亦来源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如果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至新《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三、小结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进行了较大修改,董事义务和责任增加,清算组成员组成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留意该等变化,在公司清算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避免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因履职不当而承担相关责任。                        

[1]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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