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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比较

Author: 陈学斌、斯佳颖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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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阻却执行的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均被称为执行异议,但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审查的标准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文旨在总结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梳理二者的区别。

一、执行行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

执行行为异议

异议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异议时间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审查期限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审查标准

执行行为是否违法

处理结果

异议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途径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

复议途径

1.执行法院转交;2.直接提交给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复议期限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执行的影响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执行标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民诉法解释》、《执行程序解释》、《执行异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

执行标的异议

异议人

案外人

异议理由

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异议时间

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审查期限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审查标准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处理结果

异议理由成立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途径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对执行的影响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三、分析比
较执行行为异议是针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则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而提起,二者在异议是否成立的审查标准、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异议期间对执行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均不相同。

执行行为异议是否成立,主要审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执行标的异议是否成立,主要审查异议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对异议裁定不服时,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执行标的异议的异议人对裁定不服时,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两异议在法院审查期间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也不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而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除非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司法实践中,存在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此时,法院应当依照执行标的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执行标的异议的相关规定和执行行为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总结
比较而言,执行标的异议对标的物的执行影响更大。异议人在不能确定应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还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尽量提起对执行标的异议或两异议同时提起。在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应及时考虑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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