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Express

每週法律快訊 2019-03-29

Category: Law Express 2019.03.29

(Available in Chinese Only)

法律法規:

1. 2019年3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36號發佈《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市場預期,提高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透明度,中國證監會按照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方向,完善相關審核標準,並指導上海證券交易所形成《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在科創板先行使用。《通知》要求,PE、VC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review/c/4743499.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2. 2019年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9〕10號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制定《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經辦服務水準,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合併實施。《意見》提出了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主要政策。一是統一參保登記;二是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三是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四是統一經辦和資訊服務;五是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六是確保制度可持續。《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工作部署,督促指導各統籌地區加快落實,2019年底前實現兩項保險合併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3/25/content_5376559.htm
來源:國家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3. 2019年3月26日,財務部以財建〔2019〕138號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通知》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補貼政策。一是優化技術指標,堅持“扶優扶強”;二是完善補貼標準,分階段釋放壓力;三是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資金效益;四是營造公平環境,促進消費使用;五是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通知》從2019年3月26日起實施,2019強化品質監管,確保車輛安全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過渡期。

具體內容詳見: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903/t20190326_3204190.html
來源:國家財務部網站

 

4.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9〕11號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制定《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意見》提出,對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專案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省(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框架和資訊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專案審批管理系統與相關系統平臺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提高審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和管理體系。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8032.html
來源:國家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5. 2019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9〕9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更好發揮人民法院在服務、保障、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方面的職能作用。《通知》提出了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和實踐經驗的措施。一是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全面保障訴訟權利;二是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優質司法服務;三是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健全服務保障機制;四是擴大參與司法工作,推動兩岸司法交流。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8032.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6. 2019年3月27日,司法部以司發通〔2019〕35號發佈《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專業水準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特別是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日益增長,需要廣大律師提供更加專業、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務。《通知》提出了專業律師每年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培訓。結合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對律師專業水準評定結果進行考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優秀專業律師予以表彰;對因執業行為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行業懲戒、信用懲戒或者經考評達不到原評定條件的,撤銷其專業律師稱謂,收回其原證書並公告。《通知》在內蒙古、上海、安徽、陝西4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試點。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03/27/tzwj_231623.html
來源:國家司法部網站

 

7. 2019年3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規定》提到了職務和職級序列、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職級確定與升降、職級與待遇以及管理與監督。《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3/27/content_5377422.htm
來源:國家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8. 2019年3月28日,中國海關總署以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7號發佈《關於啟用出境加工電子帳冊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制定《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和規範出境加工業務發展,海關總署升級保稅綜合管理子系統,開發上線了出境加工電子帳冊。《公告》提出了海關總署正式啟用出境加工帳冊,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出境加工帳冊設立等各項手續,企業原已設立的出境加工紙質手冊可在有效期內繼續執行完畢。《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8032.html
來源:國家海關總署網站

 

9.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9〕3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規定》”)

制定《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解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規定》提到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於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8662.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10.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9〕4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制定《決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實際,規定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等有關問題。《決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等。《決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8672.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11. 2019年3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

制定《決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入推進工程建設專案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下列部門規章。《決定》刪去《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修改)第十條第二款“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等。《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1903/t20190327_239936.html
來源: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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