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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1. 2019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市規〔2019〕1號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為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管理辦法》。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界定與懲處作出相應規定。該《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1/t20190109_239123.html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
2. 2019年1月9日,國家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2019年第14號公告聯合發佈《關於<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自該《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不再核發《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需要獲取書面備案登記資訊的,可以通過“單一窗口”線上列印備案登記回執,並到所在地海關加蓋海關印章。該《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76924/index.html
來源:國家海關總署網站
3.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鑒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意見》還就法定條件下乘客等人員制止危害安全駕駛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以及駕駛人員採取緊急制動或躲避措施認定為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並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901/t20190110_404968.shtml#1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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