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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2020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以公告〔2020〕23号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简称“《指引》”)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指引》。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4/t20200417_374043.htm来源:中国证监会
2.2020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20〕156号发布《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的证券持有期计算事项明确如下:证券出借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0417_576155.html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3.2020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2020〕303号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发布《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0417_576156.html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4.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2020〕28号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为了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发布《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transfer/c/c_20200417_5042433.shtml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5.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2020〕29号发布《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证券出借业务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证交字〔2012〕12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universal/c/c_20200417_5042434.shtml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6.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20〕12号发布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6241.html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20〕11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简称“《意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并发布《意见》。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6491.html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20〕105号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6071.html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简称“《规定》”)为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规范招拍挂出让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发布《规定》。具体内容详见: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202004/t20200402_19147316.htm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10.2020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粤汇发[2020]15号联合发布《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发布《通知》。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safe.gov.cn/guangdong/2020/0417/1706.html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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