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 Publication

法律实务 |谈执行中的限制高消费制度

Author: 陈学斌、莫麒 Category: Research & Publication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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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指生效裁决不能得到执行或不能得以顺利执行。为破解“执行难”,我国司法机关已出台多项规定和措施,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就是其中一项有力的执行制度。本文将在归纳、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规定》”】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分析。

一、限制消费措施采取的条件
《限制消费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见,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消费措施的程序
1.限制消费措施的提起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3.协助执行及公告
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三、限制消费的具体措施及违反后果
1.限制消费的具体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限制消费规定》除详细列举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有的行为外,也规定被执行人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此,只要是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都不得进行。

2.违法限制消费措施的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被执行人将被处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1. 解除限制消费令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2.提出执行异议及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错误的,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取消限制消费的措施。若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还可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在(2020)辽03执复45号案件中,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且生效裁判文书所规定之债权可以得到受偿,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应当对复议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对复议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3.向执行法院申请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
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限制消费规定》所禁止的消费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实务建议
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在申请书中提出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请求,以保证执行程序开始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当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实时跟进被执行人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有《限制消费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时,可以向执行法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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