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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202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实质性化解九大案例》
202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实质性化解九大案例》。分别是:李某松、王某莲、李某卫不服孙某锋犯抢劫罪刑事申诉案,王某、王某霞、王某红不服郑某某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唐某齐不服詹某军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余某德不服余某民涉嫌故意伤害被不起诉刑事申诉案,邹某奎不服邹某功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申诉案,胡某不服其涉嫌受贿被不起诉刑事申诉案,董某新不服董某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林某不服吴某涉嫌危险驾驶被不起诉刑事申诉案,郑某某司法救助案。
详见: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303/t20230309_607052.shtml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共同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共同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该批案例是从去年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选出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协作开展救助帮扶的优秀案件。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分别是: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罗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陕西胡某芬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详见: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3/t20230308_606393.shtml#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6.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十大看点》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十大看点》。分别为:聚焦“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持续深化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重点民生领域,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开展特色“小专项”、落实“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力促化解冒名婚姻登记类行政争议千余件、以“我管”促“都管”,向行政机关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4700余件,促进诉源治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十连发,常态化解民忧破难题、“头雁”带动“群雁”,领导带头包案促化解、公开听证“解心结”“释法结”,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超3千件、一体联动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00余件,凝聚化解“最大公约数”、全面落实“一案三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为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的必经程序、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凝聚化解合力。
详见: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303/t20230307_606480.shtml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7.202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经济犯罪检察十件大事》
202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经济犯罪检察十件大事》。分别为: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二)》,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全链条打击重大集团化网络犯罪,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首例“自洗钱”案件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详见: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303/t20230306_606360.shtml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9.2023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职务犯罪检察十大事例》
2023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职务犯罪检察十大事例》。分别为:对21名原省部级干部依法提起公诉、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犯罪的治理、国家监委、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印发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检印发规定严格规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最高检印发《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发挥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建议作用促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国家监委、最高检有关部门首次联合举办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同堂业务培训、强化理论研究促进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品质、职务犯罪检察团队品牌示范效应日益显现。
详见: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303/t20230305_606135.shtml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12.2023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2023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联合公告的相关安排,持续优化沪港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详见: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hkexsc/c/c_20230303_5717367.shtml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13.2023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简称“《通知》”)
2023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等安排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9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详见: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hkexsc/c/c_20230303_5717369.shtml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15.2023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2023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落实两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联合公告的安排,持续优化深港互联互通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为确保新《实施办法》顺利施行,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303_599082.html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16.2023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简称“《通知》”)
2023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修订)>的通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303_599080.html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17.2023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3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4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见: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303_599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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