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制定《解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解釋》的出臺,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需要;是依法嚴厲懲處涉地下錢莊犯罪,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是統一法律適用,提高辦案品質,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
MORE...1. 2019年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以銀保監發〔2019〕7號發佈《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擴大保險資金配置空間,《通知》中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並規定了發行人應當符合的條件:1.公司治理完善;2.最新經審計的總資產不低於10000億,淨資產不低於500億;3.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9%,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1%;4.長期信用級別為國內信用
MORE...1. 2019年1月18日,國家財政部以財稅〔2019〕13號發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界定。
MORE...1. 2019年1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19〕23號發佈《關於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4條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將第3.1.4條修改為:“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第3.1.4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也作了相應修改,作為3.1.5條。
MORE...1. 2019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市規〔2019〕1號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管理辦法》。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界定與懲處作出相應規定。該《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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