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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的成立必須以一定的債權關係為前提,它是一種從屬於債權關係的法律關係,不能脫離於一般的債權而單獨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那麼,對於已設立的不動產抵押權,假如在主債權轉讓時未辦理相應的抵押權變更登記,債權受讓人是否還繼續享有相應的抵押權呢?《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不動產物權變更需經依法登記後才發生效力,因此有觀點認為債權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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