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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求职者、雇员或承包商来说,心中通常会浮现一些问题:作为工作者,我有哪些权利?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兼职经济的兴起以及工作者寻求更灵活工作时间的趋势,一个关键问题随之产生:这种工作安排属于雇佣关系还是独立承包商关系?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在香港雇佣法下,雇员享有更多的福利和保护。
最近香港区域法院就Deliveroo案作出的裁决,阐明了法院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独立承包商关系。
案情
前Deliveroo骑手(“该骑手”)与Deliveroo签订了一份供应商协议以提供配送服务(“该合同”)。该合同将该骑手描述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该骑手在一次配送过程中遇到路上意外而受伤,随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申请雇员补偿。只有雇员才能根据《条例》申请雇员补偿,该骑手辩称他是Deliveroo的雇员。相反,Deliveroo辩称该骑手为独立承包商并非其雇员,无权提出雇员补偿索赔。
香港区域法院采用的方法
法院采用了在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 一案中确立的原则。该判决强调,仅凭工作安排的标签并不能决定该安排的性质。法院必须采用“整体评估印象法”(overall evaluative-impressionistic approach),并考虑具体因素,包括:
控制程度;
设备提供;
委托工作及为他人工作的能力;
财务风险及投资/管理责任;
非业务不可或缺部分;
合同条款;
税务与保险。
区域法院对Deliveroo案的看法
法院仔细考虑了与Deliveroo案相关的各项因素及实际运作情况。
控制程度
法院认为,Deliveroo对该骑手是否工作以及工作方式施加的控制有限。该骑手必须使用具有追踪功能的Deliveroo骑手应用程序,但这种控制仅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该骑手可自由选择是否登录Deliveroo骑手应用程序并接单。
关于Deliveroo有权因该骑手屡遭客户投诉而终止合同,法院认为这种程度的控制是允许的,以便委托人维持质量标准。此外,鉴于商业现实,该骑手无法就派发给他的每个订单的细节进行协商,或就配送费的计算进行协商,这一事实与他作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工作无关。
设备提供
独立承包商通常自备设备,而雇员则通常由雇主提供设备。该骑手提供并使用了自有的摩托车和手机。Deliveroo的骑手装备虽提供给骑手,但购买该装备是该骑手自行选择向Deliveroo购买的,并非免费提供给他。这是显示Deliveroo与该骑手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重要因素。
委托及为他人工作的能力
该骑手有权将配送任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可自由从事其他业务,甚至与Deliveroo竞争。这些特征从根本上与任何雇佣关系相悖。
财务风险及投资/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该骑手通过提供和保养自有的摩托车承担了财务风险和投资责任。该骑手还拥有管理责任——他可以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进行配送、管理工作时间以及是否接单。
非业务不可或缺部分
法院认为,该骑手并非Deliveroo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他并非由Deliveroo持续聘用,也没有管理义务。该骑手并非必须购买Deliveroo的骑手装备——即使该骑手将自己描绘成Deliveroo组织的一部分,但实际上他并非必须如此做,这表明他实际上并非Deliveroo业务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条款
法院认为,双方如何描述其关系是决定双方关系性质时的相关因素。该合同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或将该骑手标注为Deliveroo的雇员。
税务与保险
法院认为,Deliveroo没有为该骑手缴纳强制性公积金(MPF)供款或进行税务申报,这是对Deliveroo的案情有利的相关因素。
法院最终裁定Deliveroo胜诉,并判定Deliveroo与该骑手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启示
Deliveroo案提醒我们,对工作者的分类是复杂且细微的。工作者应清楚了解其角色的实际运作情况,并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保障。为更好保障自身权益,我们建议雇主跟工作者签订合约时及签约后的各种安排确保雇主跟工作者的关系为独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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