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 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之比較

作者: 陳學斌、斯佳穎 類別: 法律研究 2024.08.1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阻卻執行的異議(“執行標的異議”),均被稱為執行異議,但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審查的標準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文旨在總結相關法規的基礎上,梳理二者的區別。

一、執行行為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訴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程序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異議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

執行行為異議

異議人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異議理由

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異議时间

執行程序終結之前,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審查期限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審查標準

執行行為是否違法

處理結果

異議理由成立

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異議理由不成立

裁定駁回

救濟途徑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複議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

複議途徑

1.執行法院轉交;2.直接提交給執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複議期限

上一级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執行的影響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二、執行標的異
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合《民訴法解釋》、《執行程序解釋》、《執行異議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

執行標的異議

異議人

案外人

異議理由

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

異議時間

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審查期限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審查標準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處理結果

異議理由成立

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異議理由不成立

裁定駁回

救濟途徑

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異議之訴”)

對執行的影響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三、分析比較
執行行為異議是針對違法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標的異議則是基於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等實體權利而提出,二者在異議是否成立的審查標準、對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異議期間對執行程序的影響等方面均不相同。

執行行為異議是否成立,主要審查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執行標的異議是否成立,主要審查異議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能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

對異議裁定不服時,執行行為異議的異議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請複議;而執行標的異議的異議人對裁定不服時,只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兩異議在法院審查期間對執行程序的影響也不同。執行行為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而執行標的異議審查期間,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除非當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司法實踐中,存在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情況,此時,法院應當依照執行標的異議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法院應當分別依照執行標的異議的相關規定和執行行為異議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總結
比較而言,執行標的異議對標的物的執行影響更大。異議人在不能確定應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還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應盡量提起對執行標的異議或兩異議同時提起。在執行標的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應及時考慮是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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