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執行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

作者: 解巍、王維 類別: 法律研究 2024.10.16

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程序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的執行行爲和執行標的可能遭受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的質疑,從而引發執行異議程序。本文主要介紹執行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

一、 執行異議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和第二百三十八條 的規定,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爲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二者在申請主體(異議人)、申請時間、異議理由等方面均存在區別,其中最核心的區別在於異議理由,即是主張執行行爲程序違法(執行行爲異議),還是依據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等實體權利而請求排除執行(執行標的異議)。

二、 執行異議駁回後的救濟途徑
基於執行異議類別不同,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也有區別。

1. 執行行爲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異議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1) 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即最新《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即最新《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 如果符合受理條件,但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駁回的,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 執行標的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異議人:案外人)
(1) 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的,根據《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條,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 如果符合受理條件,但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駁回的,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可提起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辦理。

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還是啓動審判監督程序?關鍵在於不服異議被駁回的請求和理由是否“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無關則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有關則只能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在(2019)最高法民終603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即最新《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應爲“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華融湖南分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所依據的原判決即第32號判決的主文內容是判決英泰公司向華融湖南分公司償還債務9800萬元及重組收益、違約金和律師代理費,華融湖南分公司有權以案涉房產作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建行懷化分行一審訴訟請求是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確認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建行懷化分行,起訴理由是其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佔有案涉房產在辦理抵押之前,進而主張排除對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建行懷化分行在本案中並未否定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抵押權,也未請求糾正第32號判決,實際上其訴請解決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權益與華融湖南分公司對案涉房產所享有的抵押權之間的權利順位問題,這屬於“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的內容,應予立案審理。

三、 總結
執行行爲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有區別。執行行爲異議被駁回後的主要救濟途徑是申請複議;而執行標的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相對複雜,依據被駁回的理由不同而不同,可能是複議,也可能是提起訴訟,還可能是需要啓動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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