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代位註銷制度簡析

作者: 李繼志、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4.04.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市場主體因相關原因在退出市場正式終止前,通常需要依法進行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方可達到法律上“終止”的目的。那麼,在某些情形下,市場主體自身因各種原因導致其無法辦理相應的註銷手續時,該如何處理呢?本文擬進行簡要分析。

一、關於“註銷”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並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第七十三條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市場主體終止。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應當經批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法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依法不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註銷後,不得從事與註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自登記機關予以註銷登記之日起,市場主體終止。”

根據前述規定,我們知道,市場主體註銷是指公司發生解散、被宣告破產、其他法定事由時由相關主體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的註銷登記從而使得市場主體終止。

二、“代位註銷”的提出
與“代位元登出”相關制度有關的內容,目前主要散見於國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中。例如:

1、國家層面對“市場主體退出”的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資訊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關於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提出明確要求,“三、健全清算註銷制度 市場主體出現解散事由,應按程式依法組織清算組開展清算。市場主體無法就自行清算達成一致或相關責任主體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依法及時申請註銷登記。……完善註銷登記制度。……”;“……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註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帳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明確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

2、廣東省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於2020年4月8日聯合發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0〕4號),提出“完善企業註銷退出制度”;“國有“僵屍企業”因部分投資人停業、解散、註銷等(下文統稱為失聯)無法對清算報告進行確認的,由失聯投資人的出資人(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清算義務。因管辦脫鉤、企業改制等原因導致企業實際投資人和登記在冊的投資人不一致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由實際投資人履行清算義務。……”。

3、上海市市場主體退出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9月28日發佈《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規定了市場主體退出包括“簡易註銷、承諾制註銷,以及登記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強制除名和強制註銷”。

4、山東省明確提出“代位註銷”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十大創新”“十強產業”“十大擴需求”2022年行動計畫的通知》(魯政辦字〔2022〕28號)明確提出“探索推廣代位元登出模式。6月底前,明確代位元登出適用情形、程式、申請材料,拓展特殊市場主體退出路徑。(牽頭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同時,在《關於同意濟南等四市開展代位註銷試點的批復》、《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同意擴大代位元登出試點區域的批復》等基礎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11月23日發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全面實施市場主體“代位註銷”制度的指導意見》(魯市監注規字〔2022〕12號,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山東省“代位註銷”制度意見》”),將“代位註銷”以明文規定的形式予以確認。

三、“代位註銷”的要點
參考前述山東省關於“代位註銷”的規定,代位註銷所涉及的要點大致如下:

1、“代位註銷”的內涵
“代位註銷”是指因自然人死亡、市場主體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已經註銷或者被撤銷,導致其出資或者管理的市場主體、相關分支機搆難以辦理註銷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死亡、註銷或者被撤銷主體的繼受主體、投資主體、清算組或上級主管單位代為辦理登出登記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1]

2、“代位註銷”的適用情形
(1)因自然人股東(出資人)死亡,導致其出資的市場主體難以辦理註銷登記的,可以由繼承人代為辦理。

(2)因市場主體已經註銷導致其分支機搆或者其出資的市場主體難以辦理註銷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註銷市場主體的繼受主體、投資人或清算組代為辦理。

(3)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主體已被撤銷或註銷,導致其管理或者出資的市場主體難以辦理註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被撤銷或註銷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代為辦理。

3、“代位註銷”的適用範圍
《山東省“代位註銷”制度意見》規定,“代位註銷”適用於在山東省轄區內登記註冊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上述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搆和個體工商戶辦理註銷登記。簡易註銷不適用“代位註銷”。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關於“登出登記的簡易程式”規定為:“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登出登記。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及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於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式辦理登出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註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註銷登記。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登出程式。”

之後“代位註銷”制度在其他省市甚至全國形成制度時,亦需留意“代位註銷”與相關的其他程式(如“簡易程式”)區別或銜接。

4、“代位元登出”的程式
與《公司法》等規定的一般登出的程式類似,《山東省“代位註銷”制度意見》規定,“市場主體註銷前依法須經批准的,應當經批准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法需要清算的市場主體,按以下程式辦理。”涉及清算的市場主體的“代位元登出”程式主要有:

(1)成立清算組。繼受主體、投資人、清算組或上級主管單位可補充作為清算組成員,行使清算職權。市場主體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山東)公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2)發佈債權人公告。清算組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山東)免費發佈債權人公告;

(3)確認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並報股東會、繼受主體、投資人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確認;

(4)註銷登記。向登記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註銷登記。

無需進行清算的市場主體可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另需留意,《山東省“代位註銷”制度意見》要求,“除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材料規範規定的登出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1.自然人股東(投資人)死亡的,提交有權繼承人身份證明和有關繼承證明材料。繼承證明材料包括經公證的《繼承權公證書》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2.市場主體註銷的,提交註銷證明和繼受主體、投資人或清算組的身份證明材料;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主體被撤銷或者註銷的,提交相關撤銷或註銷檔和繼受主體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的身份證明材料。以上材料能夠共用獲取的可免於提交,涉及簽字蓋章的,自然人由本人簽署,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代位註銷”在山東省前期試點的基礎上作為一項新制度順利出臺,給其他地區也提供了一定的參考。相信隨著各地“代位註銷”制度的嘗試以及實踐中的經驗總結,相關內容一定會不斷完善,而我們也期待能在市場主體統一登記的更高立法層面出臺相關統一規定,以增強該等制度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1]http://www.sdtaishan.gov.cn/art/2022/6/17/art_213718_10319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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