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正)(下稱“新《公司法》”),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中小企業多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因小股東持股比例較小,相對處於弱勢地位,股東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文從保障小股東權益的角度,簡要介紹新《公司法》下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在權益可能受侵害時的若干救濟途徑,以便於小股東更好的瞭解自己的權利以及在特定情形下退出公司的管道。
一、行使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還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但是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因持股比例較小,平時一般不會過多關注公司決策情況、財務情況。如果大股東以公司虧損為由不分配利潤,小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有疑問,可以考慮積極行使知情權,查閱相關會計資訊,以進一步瞭解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二、請求法院撤銷公司決議/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或不成立
公司決議作出後可能無效、不成立或可撤銷。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新《公司法》進一步規定,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一規定有利於保護未收到股東會通知的股東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但需留意,新《公司法》同時規定,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這也提醒小股東關注公司經營決策情況,權利受侵害時要及時尋求法律救濟。
此外,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還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相關情形,包括:未召開會議作出決議;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要求;同意決議事項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要求。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小股東如果認為公司相關決議存在無效、不成立或可撤銷的情形,可以及時依法尋求法律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特殊情況下召集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根據新《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因此,若小股東認為公司有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會討論而董事會怠于履行召集股東會的職責,小股東可考慮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若提議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召集職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四、小股東權益受損可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具有該等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新《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的董監高出現上述情形或他人侵犯全資子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按照同樣原則提起訴訟。
新《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賦予小股東依法維護公司利益以間接保護股東自身利益的權利和途徑,加強了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可操作性。
五、公司不按決議分配利潤時向法院請求分配利潤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若公司遲遲不分配利潤,小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利潤。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因此,若公司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小股東可依法採取法律行動要求分配利潤;若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小股東亦可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利潤。
六、向其他股東或協力廠商轉讓所持公司股權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若小股東想退出公司,可考慮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協力廠商。請注意,根據新《公司法》,股東向協力廠商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在向協力廠商轉讓股權時,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七、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若小股東對公司上述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小股東可要求公司收購股權。若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小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起訴。
八、請求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是指:(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因此,如果公司出現上述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情形,小股東可以通過起訴解散公司的方式退出。
九、結語
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權益保護機制得到了顯著加強。面對複雜的商業環境,小股東們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此外,小股東還應加強對公司運營情況的關注,及時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決策,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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