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新華社受權發佈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試點深化改革創新擴大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一經發布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
《意見》從“總體要求”、“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推進金融技術數據等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健全科學化、精細化、法治化治理模式”、“強化組織實施”等6個方面提出了15條意見,鼓勵深圳在破解教育科技人才領域體制機制障礙、強化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拓展粵港澳合作新途徑新場景新載體、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等方面先行先試、開拓創新、真抓實幹,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創造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新鮮經驗,更好發揮深圳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的重要引擎作用和在全國一盤棋中的輻射帶動作用,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貢獻、提供範例。
作爲“推進金融、技術、數據等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大舉措之一,《意見》提出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措施,爲粵港澳大灣區資本市場的進一步互聯互通創造了有利條件,是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在資本市場的重要體現。
目前實踐中,中國內地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方式主要包括“H股方式香港上市”(即境內企業在香港發行上市H股,上市主體爲中國內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紅籌方式香港上市”(即境內企業間接方式在香港上市,上市主體爲境外設立的公司,境內公司通過重組成爲境外上市主體間接控股的子公司,含VIE控制架構)兩種方式。
對於已經以H股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因其上市主體爲境內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後,可以按照中國內地《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申請在境內A股市場發行股票及上市。
對於已經以紅籌方式在香港上市的境內企業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目前可以按照中國內地相關試點規定在境內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以實現在境內A股市場的上市。相關試點規定主要包括《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26號)、《關於擴大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試點範圍的公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1〕20號)以及上交所主板/科創板、深交所主板/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目前試點允許在境內A股市場二次上市的行業主要包括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 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行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綠色環保、航空航天、海洋裝備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另外,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紅籌企業申請納入試點不受前述行業限制。
《意見》提出的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是黨中央、國務院爲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試點、深化改革創新擴大開放而提出的資本市場創新開放新舉措。我們理解,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會據此制定細化的具體規定和安排,並可能會與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進行磋商,構建實務操作性的銜接機制,明確相關條件及程序。
爲儘快實施這一新舉措,需要考慮在以下方面予以細化:
1、在香港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的具體地域範圍
粵港澳大灣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廣東省內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地域範圍的劃定是以註冊地爲標準、亦或是以主要管理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收入利潤主要貢獻地爲標準,需要予以明確。
2、允許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類型
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或GEM以H股方式、紅籌方式(含VIE架構)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國有、民營企業,是否均可以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如該等企業亦已在其他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是否包含在新舉措範圍之內?有待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3、相關上市標準、條件及程序與既有安排是否相同
新舉措是否會與既有安排在相關上市標準、條件及程序方面完全相同,還是會採取新方式、新路徑?從《意見》提出新舉措的出發點來看,新舉措是爲了推進深圳金融、技術、數據等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深圳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的重要引擎作用和在全國一盤棋中的輻射帶動作用。就此而言,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按照政策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可能會採取與既有安排不完全相同的標準、條件及程序,相關部門可能會在現有試點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上市規則的基礎上,出臺針對粵港澳大灣區企業的有特色的細化政策或先行先試的特別安排,以落實《意見》的相關要求,進一步發揮深圳資本市場的作用。
我們熱切期待《意見》提出的允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細化規定儘快出臺,從而進一步加快深圳發展以及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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