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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 |內地判決在香港的執行: 蘇州高新文旅集團有限公司訴電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RE 28/2024)一案的啟示

作者: 畢文泰、詹賀雅 類別: 法律研究 2025.08.13

對於在香港與內地之間開展業務的企業而言,一涉及商業糾紛的各方常常會提出一些關鍵問題:如何將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存在哪些防止不公平執行的保護措施?隨著香港與內地經濟聯繫的日益緊密,判決相互執行機制變得至關重要。然而,尋求阻止執行的當事方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依據。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最新判決闡明了《內地判決(互認及執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97章,以下簡稱“《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的適用情況,以及在撤銷已登記的內地判決時所面臨的障礙

案件事實

原告是一家在內地註冊成立、專門從事活動策劃的公司,與被告(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電子競技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定(“《協定》”),旨在蘇州共同舉辦“2019-2020年世界電子競技運動會亞洲中國區總決賽”。被告同意就原告的服務支付人民幣250萬元,並報銷相關費用。活動於2019年12月如期舉行,但被告未能支付款項,雙方隨後簽訂了一份分期付款的補充協議。

儘管有承諾,被告仍違約,促使原告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12月17日,內地法院作出判決,命令被告支付本金約人民幣309萬元、利息(或違約金)人民幣864,777.63元、律師費、訴訟費及後續利息。原告隨後根據《內地判決條例》在香港登記了該判決。被告申請撤銷登記,理由包括:不存在有效的“選擇內地法院協議”;判決涉及罰金;被告未被傳喚出席內地法院訴訟;存在重大隱瞞;以及訴訟費金額被誇大。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處理方法

本案由高等法院暫委副法官Alan Kwong審理。法庭運用了《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中關於撤銷登記的框架。根據第5條和第18條,內地判決若符合特定標準(例如是終局的、屬金錢性質(不包括罰金)、且基於有效的選擇法院協議),即可獲登記。要撤銷登記,申請人必須證明存在不符合這些要求的情形或程式缺陷(如傳票送達不當)。法庭強調應根據管轄法律(此處為中國內地法律)解釋管轄權條款,並拒絕重新審理實體問題的嘗試。關於內地法律的專家證據至關重要,法庭還援引了程式經濟原則和“筆誤規則”(slip rule)來處理輕微錯誤。

判決的法律原則與判決理由

法庭仔細審查了被告提出的各項抗辯理由。

1.      不存在“選擇內地法院協議”?

根據《協定》第13(3)條,若雙方在收到書面協商通知後1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應將爭議提交原告住所地(蘇州)法院裁決。被告辯稱該條款是附條件的且非排他性的。法庭駁回了此論點,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解釋《協議》第13(3)條,認定其為排他性管轄權條款。專家證據證實了其約束力,且先決條件(嘗試協商)已通過電子郵件完成。法庭裁定,《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第3(2)條僅要求指定一個內地法院以排除其他法院;至於該法院是否行使了管轄權,應由內地法院自行決定。

2.      懲罰性賠償?

被告聲稱判令支付的人民幣864,777.63元具有懲罰性,並非對原告所受損失的真實預估。法庭駁回了此點,闡明根據《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第5(2)(e)條),“罰金”是指為懲罰目的應向國家支付的款項,而非向私人支付的補償性款項。援引英國判例(如SA Consortium General Textiles v Sun & Sand Agencies Ltd [1978] QB 279),該判令被視為救濟性質。

3.      未被傳喚出庭?

被告聲稱未收到內地訴訟程式的通知。法庭認為,內地判決書中關於被告“經合法傳喚”但未到庭的陳述,即是被告已根據內地法律被傳喚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進行的公告送達得到確認,法庭援引《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第18(2)條,排除了被告關於“未根據內地法律被傳喚出庭”的論點。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最高院送達規定》”),通過香港司法協助在合同約定位址進行的補充送達是有效的,因為實際知悉並非必要條件,且被告未能根據《協定》更新其位址。

4.      存在重大隱瞞?

被告指控原告隱瞞了一筆人民幣30萬元的現金支付。法庭指出這只是毫無證據支持的指控,予以駁回。

5.      法院費用金額誇大?

登記令中的法院費用因筆誤從人民幣32,541元被誤寫為人民幣328,841元。法庭援引“筆誤規則”(《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進行更正,認定此為無心之失,並無誤導意圖,並准許了原告的修訂傳票申請。

結論

法庭駁回了撤銷登記的申請,維持登記效力,僅作輕微更正。

案件啟示

本判決彰顯了《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機制的穩健性,傾向於支持符合《互認及執行條款》指明條件登記的內地法院判決執行,以促進跨境商貿,同時為撤銷內地判決登記提供了有限的依據。提醒企業客戶應保持最新的聯繫資訊,以避免在法院檔送達方面產生爭議。尋求阻止執行的當事方必須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包括內地法律專家意見,僅憑斷言無法成功。該裁決促進了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程式效率,提醒訴訟當事人筆誤不會導致有效判決的登記受阻。對於香港與內地判決的互認及執行,該案凸顯了理解《互認及執行判決條例》下相互執行機制的重要性,以保護各方權利並確保爭議得到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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