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談合夥人配偶的合夥人資格取得

作者: 陈学斌、魏戎子 類別: 法律研究 2026.01.07

合夥企業,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具有高度人合性,其依賴合夥人之間的信任和合作關係而建立。如果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當合夥人死亡或與配偶解除婚姻關係等情況發生時,就涉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和繼承問題。合夥人配偶取得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後,是否當然取得合夥人資格?本文將就此進行分析。

一、合夥財產份額的普通轉讓與依法受讓

合夥人在合夥財產的所持份額,類似於公司法上的股東在公司所占的股份份額。但與股份/股權繼受和處分有所不同,由於合夥企業的高度人合性,合夥份額與合夥人的地位緊密相連,一般不允許與合夥人的地位相分離加以處分。

(一)合夥財產份額的普通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規定表明,向合夥人以外的人進行普通轉讓,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否則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夥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二)合夥財產份額的依法受讓

《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該等規定表明,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財產份額的,需要通過修改合夥協定。而除非另有約定,修改合夥協定同樣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由上可見,無論是普通轉讓還是依法受讓,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都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這體現了合夥企業有關財產份額的變動事項通常要求最大限度反映合夥人的共同意志。

二、可依法受讓的具體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一)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對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了具體規定,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削減相應份額的結算。

(二)合夥人死亡後的繼承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合夥人死亡後當然退夥,其財產份額的合法繼承人,需按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取得合夥人資格。

三、合夥人配偶分割共同財產取得財產份額的情形分析

對於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配偶一方如何取得合夥人資格,法律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以上轉讓份額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屬於“依法受讓”的情形,並參照合夥人死亡後繼承的程式進行處理。

筆者檢索案例發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案例,通常將夫妻共同財產中配偶所有的部分,與配偶作為繼承人應分配的其餘遺產部分,作出統一處理,並未單獨對配偶所分得的共同財產部分作出特別安排。

我們可以假設,在繼承中,若配偶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能夠當然取得原被繼承人的合夥人資格,那麼配偶在成為合夥人之後,可以僅通知其他合夥人,就將配偶應繼承的其他企業財產份額從被繼承人處通過內部合夥人轉讓的方式轉移到配偶自己名下。這相當於繞過了《合夥企業法》關於繼承依法受讓的程式要求。所以,配偶一方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取得合夥財產份額,並不能夠當然取得配偶另一方的合夥人資格;當合夥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係而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合夥財產份額時,也應如此。

綜上所述,合夥人配偶通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取得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並不直接意味著取得合夥人資格,應當屬於“依法受讓”的情形。合夥人死亡時,其配偶若想取得合夥人資格,應當參照合夥人死亡後繼承的程式進行受讓,即修改合夥協議並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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