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2019年安排》),旨在促進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符合條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根據《安排》第29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司法解釋,而香港特區則需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2022年,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簡稱《2022年條例》),並於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該條例標誌著內地與香港在司法互助領域的重大進展,為跨境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高效的機制。本文通過常見問題解答的形式,分析該條例的適用範圍、追溯效力、申請程式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問1:《2022年條例》是否有追溯效力?
答1:《2022年條例》只適用於內地及香港法院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後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沒有追溯力。
問2: 在香港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內地判決的程式是怎樣的?
答2:
1. 內地判決的債權人準備申請材料;
2. 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提出登記申請;
3. 香港法院如信納相關申請符合規定,則發出登記令;
4. 內地判決的債權人須將登記通知書送達至可針對其執行的債務人;
5. 債務人自登記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4日內可提出申請將登記作廢;
6. 如限期滿未提出作廢申請,或登記令未能被作廢,則判決可承認執行
問3:內地法院判決在香港申請認可執行,申請方式如何?
答3:申請人需要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方式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做出單方申請(ex-parte application)。
支持誓章:申請人必須向香港法院提交一份支持申請的誓章,並在誓章中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的詳情:
(1)申請人的姓名、通常地址、身份證號碼,如果申請人是公司,則需要列明公司的名稱、通常營業地、一名董事或者授權代表的姓名、職位、地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
(2)就申請人所知和所信,申請認可的判決屬於內地生效的民商事判決;
(3)該內地民商事判決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額,或者做出一定的行為;
(4)申請人相信其有權在內地強制執行該判決,並向香港法院交代申請人是否已經就該判決採取了任何強制執行措施;
(5)訴訟雙方在香港是否有基於同一訴因的,尚在進行的法律程式;
(6)申請人相信如果內地判決被認可,其不存在《條例》第22條列明的認可會被撤銷的情況;
(7)直至判決被認可之日,該判決根據內地法律到期需支付的利息;
(8)內地判案法院頒令的任何費用。
問4:在香港申請登記內地民商事判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4:
(1)提交載有詳情及附有證物的誓章支持。該誓章須附有下述證物:
(a)經內地判案法院妥為蓋章的上述判決的文本;
(b)由內地判案法院發出的證明書,證明該判決是在內地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
(2)附上一份登記令草擬本;
(3)附上一份登記通知書草擬本;
(4)附上一份填妥的表格,當中須載有內地判決的詳情;
(5)附上一份訟費陳述書,以便根據簡易程式評估訟費。
問5:內地判決須支付的款項以非港元為幣值,如何處理匯率證據?
答5:假如根據內地判決必須支付的款項以非港元貨幣為幣值,申請人必須提供登記當日的即期匯率。
因此,假如登記申請獲批准,申請人再次將命令草擬本呈交法院審批以完成登記程式時,必須提供證明當日匯率的證據。
問6:單方面登記令的申請人的披露責任如何?
答6:
單方面登記令的申請人必須明白自己持續負有全面及坦誠披露的責任。即使在申請初步呈交後,當他們得悉案件有任何最新發展,特別是在擬登記的內地判決的有效性及/或可否強制執行方面出現進一步證據時,仍需以補充誓章形式通知法院。如情況有任何改變,以致作出登記令所依理據不再有效且不能成立(例如內地判決被擱置或作廢等),則申請人必須立即通知法院。
問7:在申請誓章中,宣誓人需要述明的內容是什麼?
答7:
(1)申請人有權在內地強制執行上述判決或部分判決;
(2)是否採取任何行動,強制執行該判決或部分判決,以及強制執行的詳情(如有採取行動);
(3)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是否有尚待香港法院或法庭判決的法律程式;及
(4)如該判決或部分判決獲登記,該項登記不會出現作廢的情形。
問8:就禁止或限制履行作為的內地判決,宣誓人在登記申請的誓章中需要述明的內容是什麼?
答8:
(1)是否曾有不遵從上述禁止或限制的情況;及
(2)首次出現該不遵從情況的日期。
問9:就內地民商事判決提出登記申請的申請人是否需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費用?
答9:
原訟法庭可命令就內地民商事判決提出登記申請的申請人,就以下申請的訟費,提供保證 ——
(1)該登記申請;及
(2)任何就該判決的登記提出的尋求作廢申請。
問10:誰人負責草擬「認可命令」?
答10: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草擬的,供法院批准的認可命令。在命令的草稿中,必須列明被申請人有權在收到命令的14天之內(或者法院認為更長的時間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命令。此外,命令也必須列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有權提出撤銷的期限屆滿後,才有權採取行動,要求強制執行判決。
問11:香港原訟法庭作出的登記令的內容要求如何?
答11:
(i) 必須指明可就登記提出尋求作廢申請的限期。
(ii) 必須載有通知,說明尋求作廢申請的限期可延長。
(iii) 必須載有通知,說明在可提出尋求作廢申請的限期屆滿後,或在上述申請了結後,方可採取行動,強制執行上述判決或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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