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2019年安排》),旨在促進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符合條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根據《安排》第29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司法解釋,而香港特區則需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2022年,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簡稱《2022年條例》),並於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該條例標誌著內地與香港在司法互助領域的重大進展,為跨境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高效的機制。本文通過常見問題解答的形式,分析該條例的適用範圍、追溯效力、申請程式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問22. 何謂「生效的內地判決」?
答22. 《2022年條例》第2(1)條訂明「內地判決」指由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或繳付令,但不包括就臨時措施作出的裁定。
此外,《2022年條例》第8條訂明,內地判決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在內地生效—
(a)該判決可在內地強制執行;及
(b)屬—
(i)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
(ii)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內地判決;或
(iii)由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內地判決,而—
(A)按照內地法律,不准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
(B)按照內地法律,對該判決上訴的限期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2022年條例》第8(2)條亦訂明,包括按照內地審判監督程式作出的內地判決。
問23:申請判決認可執行是否有期限?
答23. 申請判決認可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問24. 申請人是否可在任何時候、就任何內地民商事判決提出登記申請?
答24. 申請人只可就2024年1月29日當天或之後作出不屬被排除的判決,並在內地生效的內地民商事案件的判決,提出登記申請。
此外,在申請的日期之前2年內,出現沒有遵從內地判決規定的情況(例如沒有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才可以提出登記申請。
問25.被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認可命令,如何進行?
答25. 被申請人需要以傳票(Summons)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並向法院提交支持撤銷的誓章。法院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傳票之後,法院可就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點,命令進行審理。
問26.香港法院就認可和執行申請作出裁定後,是否可以上訴?
答26. 在香港法院就認可和執行申請作出裁定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出上訴。
問27.當申請人就某內地民商事案件的判決提出登記申請時,如果就該內地判決的相同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有法律程式待香港的審理法院判決,申請人必須採取什麼行動?
答27. 根據《2022年條例》第29(2)-(4)條,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登記申請後,隨即將提出申請一事知會審理法院。審理法院在接獲知會後,必須命令中止該待決香港法律程式,直至審理法院作出恢復或終止該法律程式的命令為止。
問28.根據上述問題,審理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命令恢復或終止待決香港法律程式?
答28. 根據《條例》第29(5)條,審理法院只可在以下情況,方可作出恢復或終止待決香港法律程式 —
・ 上述登記申請已了結;及
・ 如有登記令作出,登記上述判決或部分判決,可申請將該項登記作廢的限期已屆滿,或尋求作廢申請(如有人提出)已經了結。
問29.申請人是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的一方。如有就該判決的登記申請待決,或該判決或部分判決已登記,申請人是否可以就該判決的同一訴訟因由,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式?
答29. 根據《2022年條例》第30(2)條,申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因由,在香港法院提起新的法律程式。
如判決或部分判決的登記已作廢,根據《2022年條例》第30(3)條,則無礙申請人在香港法院或法庭提起新的法律程式。
問30.除了根據《2022年條例》提出登記申請外,申請人還可以採取其他途徑尋求香港法院的協助,以強制執行內地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嗎?
答30. 根據《2022年條例》第31條,如某內地民商事判決是在2024年1月29日當日或之後作出的,並在內地生效,而該判決規定必須支付一筆款項,或在該判決之下,有關內地判案法院命令判給任何其他濟助,則香港法院或法庭不得受理任何尋求追討該筆款項的法律程式,或任何尋求執行該項濟助的法律程式,但以下法律程式除外—
(a)尋求根據符合登記申請要求的法律程式;或
(b) 尋求執行已登記判決的法律程式。
問31.登記內地判決有什麼效果?
答31: 根據《2022年條例》第26條,已登記內地判決可在香港強制執行,該判決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先作出的,而原訟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該判決及該判決是在登記該判決當日作出的。
根據《2022年條例》第27條,在可申請將判決的登記作廢的限期已經屆滿,或尋求作廢申請(如有人提出)已經了結後才可採取行動,強制執行該判決。
問32.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是否需要額外的程式?
答32.不需要。大陸的判決可以在香港強制執行,就像它是香港判決一樣。當然,只有在申請將某已經登記判決的登記作廢的期限屆滿或該等申請了結後,才可以採取行動強制執行該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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