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就撤銷或改變部分或全部裁判內容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本文主要介紹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就此類案件確定的裁判規則。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 規定 |
主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下稱“《民訴法》”) 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下稱“《民訴法解釋》”) 第二百九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120條【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僅局限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債權人。但是,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救濟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因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 (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合同法》第74條和《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除此之外的其他債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
訴訟時效和流程 |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不適用情形 |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訟程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
結果 |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九十八條 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
二、最高院指導案例所確立的裁判規則
就第三人撤銷之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相關指導案例,就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相關問題作出指引。
1. 指導案例148號 (2017)最高法民終63號
裁判規則:公司股東對公司法人與他人之間的民事訴訟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其以股東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指導案例149號 (2018)粵民終1151號
裁判規則: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並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分支機搆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人對該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指導案例150號 (2018)浙民申3524號
裁判規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應當認定抵押權的實現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抵押權人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4. 指導案例151號 (2020)最高法民申2033號
裁判規則:在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進入破產程式後,對付款銀行於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從出票人還款帳戶劃扣票款的行為,破產管理人提起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之訴,法院判決予以支持的,匯票的保證人與該生效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5. 指導案例152號 (2017)最高法民終626號
裁判規則: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與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訴訟中達成調解協定,放棄其取回財產的權利,並大量減少債權,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條件的,債權人對民事調解書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6. 指導案例153號 (2017)最高法民終885號
裁判規則:債權人對確認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在出現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時,應當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生效裁判損害其民事權益,提起訴訟的六個月期間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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