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2023年9月27日發佈的《關於商標轉讓程式的指引》,“商標轉讓”[1]是指“發生在不同民事主體之間的商標權利轉讓行為”;“商標申請人或者註冊人按照一定條件與受讓人達成協議,並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將其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通過轉讓繼受取得相應權利。商標轉讓基於轉、受讓雙方真實共同意思表示發生,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作為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種方式,基於國家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管理,注冊商標轉讓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本文擬就注冊商標轉讓進行簡要分析(為免疑問,本文分析的範圍不包括“有效的商標註冊申請”轉讓)。
一、 轉讓注冊商標的要求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
1、 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2、 轉讓人系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與商標檔案記錄的註冊人相關情況一致。
3、 受讓人應滿足《商標法》第四條對商標註冊申請主體資格的相關要求(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且需以使用為目的)。
(二)對轉讓注冊商標的一般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轉讓注冊商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對受讓人的使用要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
2、 一併轉讓的要求: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若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時,鑒於中國已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對於轉讓人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應當一併轉讓(若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併轉讓的,商標局通知註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並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作出聲明)。
關於“近似”的判斷,需結合相關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差異程度、轉受讓雙方的認知及採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進行綜合考量。
3、 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轉讓。此種情形下,商標局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關於“容易導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告2021年第462號)規定,“上述混淆或不良影響是指轉讓行為本身所導致的,而非轉讓商標標識本身所攜帶的混淆或不良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不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和資質要求;
(2)含有地名的商標申請轉讓給該地區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時,如果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該商標所包括之地名具備緊密聯繫,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3)含有企業名稱全稱、部分名稱或簡稱的商標,轉讓給其他企業,如果投人市場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4)商標標識本身具備特殊含義,轉讓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5)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作為受讓人的;
(6)註冊人累計申請注冊商標較多且累計轉讓商標較多,受讓人較為分散,且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商標使用證據或說明使用意圖的,或者證據無效的;
(7)其他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三)對轉讓注冊商標的特別規定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等規定:
1、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單一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集團公司,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申請轉讓集體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申請轉讓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2、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根據《關於商標轉讓程式的指引》,“以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強調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質及其與生產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間的關聯性,屬於該產地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共有的權利。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應明確、具體,且應與地理標誌名稱密切關聯”;“為保障商標申請滿足上述要求,申請人應為經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具有對地理標誌產品特定品質監督檢測能力、不以盈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且其業務範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誌產品相關”;且“申請轉讓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營利性主體,不能作為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受讓人”,“為避免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地產生誤認,住所、經營地不在相應地域的生產者、經營者,不得作為地理商標的受讓人”。
3、涉及共有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檔將送達代表人)。
4、商標代理機構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轉讓注冊商標的流程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根據前述相關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應經如下流程[2]:
1、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
2、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即共同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3、商標局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經核准的予以公告。
需留意的是:若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3],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檔(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後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檔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關於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並辦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相關事宜。
三、轉讓注冊商標可能面臨的風險
(一)已注冊商標可能被宣告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根據前述規定,已註冊的商標可能面臨被宣告無效的風險。當事人在轉讓注冊商標時,應留意該注冊商標是否存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如:是否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是否屬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註冊的標誌”、是否屬於“容易導致混淆/誤導公眾”的相應情形,是否屬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是否“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等。
(二)轉讓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可能涉及的問題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品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二十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前述規定,在先有效的商標許可可能對商標轉讓後的權利行使等造成影響,當事人應對商標許可類型及備案情況等予以關注。
作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注冊商標受到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其轉讓的核心價值在於實現資產價值流轉——對於轉讓方而言能夠優化資產結構、實現價值變現;對於受讓方而言能夠規避侵權隱患、快速獲得權利。在轉讓過程中,當事方應特別關注國家法律法規對轉讓注冊商標的要求、可能面臨的風險,以使各方能夠規範有序地完成該事項。
[1] 因上述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主体的更替如因法人解散、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等情形属于商标移转。
[2] 中国商标网申请指南《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2303/t20230331_26240.html
[3] 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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