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下稱“《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此外,《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下稱“《註冊資本登記規定》”)和《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相繼出臺實施,其中也包含了對註冊資本有關事項的進一步明確。本文將就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出資期限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存在的爭議問題
1、 《新公司法》關於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階段的出資規則應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後續的增資行為。《新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包括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四條。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述第四十七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出資期限的明確規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但是,如果公司成立後新增註冊資本,則相應股東認繳新增註冊資本應如何適用前述第四十七條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例如,一家在《新公司法》實施後成立的公司,其在成立3年後增資,是否只有剩餘2年的增資出資時限?若在其成立5年後增資,是否應立即實繳出資?如按此理解,則對於認購增資的股東而言,其出資期限被壓縮,並未擁有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的股東同樣的權利,缺乏合理性。
2、 《註冊資本登記規定》的有關內容
《註冊資本登記規定》中沒有關於公司新增註冊資本的有關內容。但是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有系統的表述“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認繳註冊資本應當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足股款後,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徵求意見稿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出資時限明確了“五年內繳足”,系延伸了《新公司法》的規定,但在正式出臺的《註冊資本登記規定》中並未包含該內容;但即使包含該內容, “五年內”的籠統表述沒有解決出資時限起算點的問題。
3、 不同觀點
(1) 認為出資時限為“辦理增資申請之日起五年內”
“上海發佈”公眾號於2024年7月2日 發佈的觀點認為,“除實行註冊資本登記實繳制的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增資部分的出資期限為辦理增資申請之日起五年內。……”
(2) 認為出資時限為“自公司增資決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9月2日發佈的解讀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當遵循公司設立時的出資繳納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應當自公司增資決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在公司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全額繳納股款,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增資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3) 認為出資時限為“自增資之日起5年內”
青島市行政審批局於2024年7月15日發佈的解讀認為,“《新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增資的出資額,認繳出資時間自增資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如該增資股東原認繳出資時間與新增資本的認繳出資時間不一致,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該股東多次出資的認繳出資額和認繳出資時間。”
霍山縣市場監管局2024年8月9日發佈的解讀認為,“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於2024年7月1日後辦理增資登記的,新增出資的認繳出資時間自增資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如該股東原認繳出資時間與新增資本的認繳出資時間不一致,申請人可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該股東多次出資的認繳出資額和認繳出資時間,並在《股東(發起人)、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分筆記載。”
此外,除上述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解讀外,還有觀點認為[1]:就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出資時限問題,“有解釋空間的是這該從‘自公司成立之日起’,還是自增資決議通過之日、公司章程修訂之日、工商登記修改資本額之日起計算五年。從法理上看,自然應從增資之日起計算五年期。若無論公司何時增資,均需從公司成立之日五年內完成增資款的繳納的話,就意味著公司設立超過五年就無法再增資了。這顯然不合理。如果理解為設立超過五年後的增資只能‘依照’第47條[2]一次性實繳,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義(因為增資繳納的時間已經不可能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在實質上給出資人造成過高的負擔,亦不符合公司法乃至商法‘鼓勵出資’、‘鼓勵交易’的意旨。具體的時日,按照和‘公司成立之日’、資本形成的功能類比的原則,應理解為工商登記資本金變化之日,同時這也是增資人在《公司法》下可以獲得的起算點最遲、實質期限最長的規則。”
綜觀前述不同觀點,如何理解“自增資之日起”是核心問題。從時間上來看,“增資決議通過之日”、“公司章程修訂之日”、“工商登記修改資本額之日”依次而來,“自工商登記修改資本額之日起”給予了認繳增資最長的出資期限;從確定性來看,在因增資而需修訂章程時,“自增資決議通過之日”、“公司章程修訂之日”是具體的日期,可明確寫明為出資時限,而“工商登記修改資本額之日”因在其時無法確定因而在公司章程中無法表述為具體的日期。這樣不同的理解在《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前,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存在較大不同,也給當事人帶來了不小的困惑。
二、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明確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24年12月20日出臺,自2025年2月10日施行。其第七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的,應當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新增股款後,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即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出資時限明確規定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使得此前困擾當事人和工商機關的問題迎刃而解。這一內容變更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股東應當自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要求,將“五年”的起算點由“自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變更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增加了“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要求。
我們理解,此處的“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應理解為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但同時應注意,因有限責任公司增資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修訂的公司章程亦須進行工商備案,在公司章程中無法具體明確出資日期,只能表述為“自註冊資本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三、 總結
自《新公司法》及《註冊資本登記規定》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至《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於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期間,有關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出資時限存在不少爭議和討論。在《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關爭議/討論、此前各地有關工商部門出於實踐需求作出的解讀存在諸多差異的情形將不復存在,解決了理解偏差及實踐不一致的狀況。
[1] 新《公司法》資本規則下的公司應對,https://m.163.com/dy/article/IPD6PTA905199DKK.html
[2] 指《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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