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19-01-18

類別: 法律速遞 2019.01.18

法律法規:

1. 2019年1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19〕23號發佈《關於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4條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將第3.1.4條修改為:“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第3.1.4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也作了相應修改,作為3.1.5條。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1_564052.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2. 2019年1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19〕24號發佈《關於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

為明確商品期貨ETF的交易和申購贖回機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四條進行修訂。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1_564053.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3. 2019年1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19〕22號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回購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回購細則》。《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後續實施應適用《回購細則》關於回購股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用途具體情況的,應當在《回購細則》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回購細則》規定明確各種用途具體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後及時披露。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1_564054.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4. 2019年1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4號發佈《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回購細則》”)

為充分發揮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回購細則》。《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未實施完畢,在《回購細則》施行後繼續實施的,應當適用《回購細則》關於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式和資訊披露等要求。《回購細則》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股份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各用途具體情況的,應當在《回購細則》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回購細則》規定明確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並經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後及時披露。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90111_4708563.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5. 2019年1月10日,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以工信部無〔2018〕285號發佈《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以及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監督管理,適用《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規定: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平臺向其註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並對備案資訊的真實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備案資訊應當包括經營主體資訊和銷售設備資訊。地方法規規章對其他備案資訊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地方法規規章執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6587668/content.html
來源: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

 

6. 2019年1月14日,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以工信部信軟函﹝2018﹞507號發佈《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電腦資訊系統集成行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中明確: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電腦資訊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已於2014年由國務院明令取消,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繼續實施。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立即糾正。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6593326/content.html
來源: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

 

7. 2019年1月15日,國家自然資源部以自然資辦發〔2019〕3 號發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儲備土地抵押融資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為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嚴禁新增以政府儲備土地抵押融資行為,加快存量抵押儲備土地依法解押並形成合理有效供地,發佈了該《通知》。《通知》主要包括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嚴禁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國有企業、妥善處理存量土地儲備貸款,促進依法解押並合理供應、加強土地儲備資訊報送四部分。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i.mnr.gov.cn/201901/t20190115_2386986.html
來源:國家自然資源部網站

 

8. 2019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9〕2號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

本次試點按照“國家組織、聯盟採購、平臺操作”的總體思路組織實施。一是國家組織。由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國家有關部門成立國家試點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擬定基本政策、範圍和要求,發揮組織協調的作用,推動試點城市形成聯盟。二是聯盟採購。以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瀋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的公立醫療機構為集中採購主體,組成採購聯盟,各試點城市委派代表組成聯合採購辦公室,彙集需求和力量,提高談判議價能力。三是平臺操作。試點地區藥品集中採購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委託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及其陽光採購平臺,承擔具體集中採購工作,依法依規實施集中採購工作。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1/17/content_5358604.htm
來源:國務院網站

 

9. 2019年1月17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辦市〔2019〕1號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資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明確建設工程勘察業務不屬於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為貫徹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進建設工程勘察市場對外開放,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自該《通知》印發之日起,資質審批部門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含新成立、改制、重組、合併、並購等)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資質,審批標準和要求與內資企業一致。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1/t20190116_239197.html
來源: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

 

10.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安排》共31條,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式和方式、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審查、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安排》盡可能擴大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將非金錢判項以及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判決也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安排》是繼協議管轄案件民商事判決、婚姻家事案件民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有關安排後,兩地在判決互認領域簽署的第三份安排,在適用範圍等方面有很大的拓展,在協助力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該《安排》的簽署,將大大減輕兩地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標誌著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已基本全面覆蓋。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950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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