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19-01-04

類別: 法律速遞 2019.01.04

法律法規:

1.2018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發佈《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18〕174號)的安排,稅務總局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明、仲介機構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等20項。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84688/content.html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2.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8〕22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規定》列舉了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七類案件。出臺《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進一步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該《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748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3.2018年12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18〕666號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2號——停複牌業務>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複牌業務,貫徹落實《關於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複牌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維護市場效率,保護投資者的交易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在總結監管實踐的基礎上,針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2號——停複牌業務》。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81228_563857.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與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工作機制,促進村和社區公共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實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換屆工作與村和社區黨組織換屆工作統一部署、統一實施,有利於保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負責人隊伍相對穩定。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11.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5.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徵稅事項作相應調整。主要是關於納稅人和徵稅範圍、計稅依據、徵收方式和應納稅額、稅額、稅收減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繳納期限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862.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6.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徵稅事項作相應調整。主要是關於納稅人和應稅車輛範圍、徵收方式和稅率、應納稅額和計稅價格的確定、稅收減免、退稅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10.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7.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此次修訂將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充實健全激勵保障機制有關規定、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25.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8.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主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作出修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條作出修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二十五條等作出修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作出修改。該《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35.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9.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主要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併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該《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31.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10.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因《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的職責整合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此,修改了產品品質法18個條款、食品安全法68個條款。考慮到五部法律中涉及的行政許可管理事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方式實現管理目的,取消這些行政許可事項,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決定》對相應法律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取消了多項行政許可事項。該《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864.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11.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作出修改,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修改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將第六十九條中的“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鑒定機構”修改為“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將第九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部分條款作出修改。該《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34.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12.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此次修改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二是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三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四是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式和要求。該《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930.htm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

 

13.2018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外匯局、全國工商聯以發改外資〔2018〕1916號聯合發佈《關於印發<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合規指引》”)

《合規指引》包括總則,合規管理要求,合規管理架構,合規管理制度,合規管理運行機制,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與處置,合規評審與改進,合規文化建設等八部分,總共30條。合規指引》提出,合規是指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際條約、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商業慣例、道德規範和企業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規章制度等要求。《合規指引》在強調境外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的同時,重點針對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經營等四類主要活動,明確了具體的合規要求。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12/t20181229_924349.html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14.2018年12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以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聯合發佈《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將包括《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在內的88部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涉及的檔目錄予以公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97933/content.html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15.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8〕20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了規定。《解釋》加強對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同時堅持對各類民事主體予以平等保護,做好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解釋》在著重解決“黑白合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的同時,著力加強對建築企業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該《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793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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