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19-05-17

類別: 法律速遞 2019.05.17

法律法規:

1. 2019年5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19〕273號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並購重組主管道作用、落實推進並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優化深市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規則體系,進一步釋放市場主體活力。在《通知》制定過程中,深交所秉承“開門立規”的原則,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並充分吸收市場主體的合理建議,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取消重組媒體說明會應在深交所召開的強制性要求,取消重組預案階段報送相關責任主體填補每股收益具體措施承諾檔和重組情況表等要求,完善投資者說明會參會人員要求等。《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190510_567094.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2. 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辦字〔2019〕55號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製作《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正。按照修訂後的《規定》,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例如,該《規定》將“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作為立項重要來源之一,同時規定在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時應當徵求有關機關以及地方檢察院、專門檢察院的意見;根據情況,可以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的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在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905/t20190513_417914.shtml#2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3. 2019年5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稅委會公告〔2019〕2號發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製作《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根據我國利益相關方的申請,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征關稅範圍,採取暫不加征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退還已加征關稅稅款等排除措施。《公告》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接受有關利益主體申請,並在對有關申請逐一進行審核的基礎上,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征關稅範圍,並制定公佈排除清單。對排除清單內商品,自排除清單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應自排除清單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對排除清單公佈前已經停止或已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已加征關稅不予退還。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6.html
來源:國家財政部網站

 

4. 2019年5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稅委會公告〔2019〕3號發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製作《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捍衛多邊貿易體制,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中方不得不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調整加征關稅措施。《公告》表明,中方調整加征關稅措施,是對美方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的回應。中方希望,美方回到雙邊經貿磋商的正確軌道,和中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爭取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達成一個互利雙贏的協議。《公告》自2019年6月1日0時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8.html
來源:國家財政部網站

 

5. 2019年5月1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55號發佈《關於調整股票期權限開倉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完善股票期權風險管理,保護股票期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知》明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股票期權限開倉標準進行了調整。《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options/c/c_20190513_4817343.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6. 2019年5月14日,司法部以司發通〔2019〕54號發佈《司法部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改善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通知》強調,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直接面向群眾和企業、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不斷創新政府服務管理方式,切實減少“奇葩”證明、迴圈證明、重複證明,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05/14/tzwj_234850.html
來源:國家司法部網站

 

7. 2019年5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豐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通知》的發佈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一步豐富保險資金運用工具,為信用風險管理提供對沖手段;有利於充分調動保險資金的積極性,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優勢,加大對民企融資的支持力度;有利於改善民企債券投資者結構,提高民企債券的流動性並促進民企債券的發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98287807D441415F9F7917EFA64ECB88.html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網站

 

8. 2019年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格〔2019〕842號發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關於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的要求。《通知》明確,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降低50%形成的降價空間(市場化交易電量除外),全部用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二、適當延長電網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平均折舊率降低0.5個百分點;三、因增值稅稅率降低到13%,省內水電企業非市場化交易電量、跨省跨區外來水電和核電企業(三代核電機組除外)非市場化交易電量形成的降價空間,全部用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905/t20190515_936207.html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9. 2019年5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56號發佈《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通知》表明,《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共30條,主要針對會員開展投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明確了會員開展投教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強化了交易所對會員投教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規範了會員開展投教工作的管理體系;四是明確了會員應指定專人負責與交易所聯絡投教工作。《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190515_4818411.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10. 2019年5月1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19〕127號發佈《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會員的投資者教育工作,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通知》表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共30條,主要針對強化會員投教工作責任意識,提升會員專業水準,激發會員主動性、積極性,保障會員投教工作有效開展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具體從以下三個方面細化《會員管理規則》對會員投教工作的相關規定:。一是針對會員投教工作提出規範要求;二是完善會員投教工作機制;三是建立檢查評估機制,強化自律監管。《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190515_567174.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11. 201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國家賠償新標準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9年5月14日公佈,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905/t20190515_418300.shtml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12. 2019年5月15日,司法部以司辦通〔2019〕56號發佈《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進一步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通知》表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對大氣污染對生態系統的損害鑒定、動植物損害鑒定、一定範圍內的人體健康損害、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生態系統損害鑒定等重點問題進行了界定和明確。《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05/15/tzwj_234898.html
來源:國家司法部網站

 

13. 2019年5月16日,司法部以司辦通〔2019〕51號發佈《司法部辦公廳關於明確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業務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強內地與澳門法律服務交流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通知》表明,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一、內地法律諮詢服務;二、公證業務;三、內地律師業務。其中,律師業務由中澳律師事務所承擔,主要業務有:(一)代理在內地法院審理和內地仲裁機構仲裁的包含涉澳因素的案件;(二)為內地當事人在澳門辦理商業登記、商標註冊等商事法律事務提供協助;(三)為內地有關單位特別是在澳中資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培訓等非訴訟服務,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四)澳門法律允許的其他業務。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05/15/tzwj_234898.html
來源:國家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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