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19-05-31

類別: 法律速遞 2019.05.31

法律法規:

1. 2019年5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19〕304號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維護債券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通知》強調,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期間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轉讓的情形,和存在不適宜轉讓情形的除外。《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190524_567394.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2. 2019年5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19〕304號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為掛牌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維護債券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通知》強調,在深交所掛牌轉讓期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轉讓的情形,和存在不適宜轉讓情形的除外。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不能按約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可以參照《通知》規定進行轉讓。《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190524_567397.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3.2019年5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60號發佈《關於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債券信用風險化解處置,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通知》強調,擬披露的資訊預計將影響特定債券信用風險化解處置,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特定債券發行人或受託管理人可以申請暫緩披露或者僅面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特定債券持有人披露相關資訊,或通過適當方式向特定債券持有人公平披露相關資訊。《通知》自2019年6月3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bond/c/c_20190524_4824781.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4. 2019年5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60號發佈《關於為掛牌期間特定非公開發行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製作《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債券信用風險化解處置,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通知》所稱特定非公開發行債券,是指在上交所掛牌轉讓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特定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轉讓結算、資訊披露、資金劃付及債券註銷等事宜,適用《關於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59號)有關規定。《通知》自2019年6月3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bond/c/c_20190524_4824781.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5. 2019年5月28日,國務院以國發〔2019〕11號發佈《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製作《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著力構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發展新體制,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加快形成國際競爭新優勢,充分發揮產業優勢和制度優勢,帶動地區經濟發展。《意見》提到,要拓展利用外資方式。支持國家級經開區提高引資品質,重點引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研發、財務、採購、銷售、物流、結算等功能性機構。支持區內企業開展上市、業務重組等。並且優化外商投資導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開發建設主體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優化外商投資導向。對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國家級經開區內從事鼓勵類專案且在完善產業鏈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規定予以支持。還要提升對外貿易品質。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開區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28/content_5395406.htm
來源:國家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6. 2019年5月29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發佈《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製作《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公告》提到,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88806/content.html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7. 2019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9〕6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製作《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鞏固反腐敗工作壓倒性勝利成果,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務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對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被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污賄賂罪犯,對其減刑、假釋時也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予以適當從嚴掌握。《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規定》的適用對象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二是明確了對上述罪犯假釋從嚴的原則;三是規定了對不認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上述罪犯,不得假釋、一般不予減刑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從嚴減刑的具體標準和尺度;五是規定了對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上述罪犯減刑時可以不受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六是規定了《規定》的時間效力。《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1482.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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