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 淺述職工參與民營企業民主管理

作者: 李繼志、陳藝文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07.17

2018年9月11日,人社部副部長在全國“深化民營企業民主管理,增強創新發展內生動力現場會”提出民營企業要堅持職工主體地位,以職工為本,讓職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共同參與企業管理,共用企業發展成果。就此,社會各界有不同解讀,引起了不少民營企業家的關注。本文擬從法律層面簡單介紹職工參與民營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以供讀者瞭解。

一、職工參與民營企業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對於國有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雖未對民營企業的民主管理進行明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職工參與民營企業的民主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於2012年2月13日聯合印發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對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方式進行了具體規定。

《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三十七規定,除國有企業及集體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另外,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監事會的,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制度時,應該經過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平等協商,提出方案和意見。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業(以下簡稱“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活動。

二、簡要分析

基於上述,《工會法》原則性規定民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但未對“其他方式”進行具體規定。《公司法》就公司制企業的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進行了概括性規定,允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職工對涉及企業經營的重大問題及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有知情權及建議權。《公司法》雖未展開說明職工可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但規定了公司若設監事會則應包括不低於三分之一職工代表,職工通過監事會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屬於“其他形式”之一。《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均原則性規定了職工可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但目的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得職工對涉及其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項享有知情權及與企業平等協商的權利。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把“非公有制企業”納入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範疇。根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一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是廠務公開制度,三是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有權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等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審閱企業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情況。廠務公開制度則是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相關情況,按照一定程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及廠務公開制度主要是對《工會法》、《公司法》及《勞動法》等法律有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原則性規定的具體化,讓職工在實務中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有更為詳盡的操作指引,具有可操作性。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同時規定了公司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

需留意的是,《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並未規定民營企業必須建立職工董事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民營企業的出資人基於對公司出資取得股東資格及享有股東權利,可依法選舉其認為有能力勝任管理工作的董事對公司進行管理,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法定權利,也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的核心制度之一。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並未對公司出資,並無法定股東資格及股東權利,《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有關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董事的規定並無上位法的授權,其效力值得商榷,該等規定也會對民營企業家管理公司產生困擾。

三、總結

筆者理解,根據《公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公司職工可以依照《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是否成立工會是由職工自主決定,是職工的權利,但並非公司或股東的義務。《公司法》規定公司職工可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法》和《工會法》的相關規定,旨在鼓勵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讓職工享有的與職工身份相適應的參與權,就與職工權益密切相關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表達權利,與公司協商,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並非賦予民營企業職工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亦非取代公司組織機構的正常經營管理,更不涉及企業所有者財產權變更的問題。

從《公司法》目前的規定看,並無民營企業一定要建立職工董事制度的強制性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有關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董事的規定並無上位法的授權,其效力值得商榷;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民營企業如果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如果公司規模較小或人數較少,也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立一致兩名監事,此種情形下,並無職工代表比例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我們理解,有關部門領導所提及的“民營企業要堅持職工主體地位,以職工為本,讓職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共同參與企業管理,共用企業發展成果”的本意,是希望民營企業重視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激發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做出更多貢獻,在企業發展的同時能享受更好的職工待遇,以構建共贏的勞動關係,並非是指職工直接享有公司股東權利及利益。這也符合對現代公司制度的通行理解,消除誤讀,穩定民營資本(含外資)在中國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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