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關於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的分析

作者: 陳學斌、王軍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09.11

      司法實踐當中,如正在發生的訴訟影響第三人的權益,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基於在訴訟中是否有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本文將就此進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第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從以上規定來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而訴訟當事人有權就管轄權提出異議。僅依照上述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似乎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其具備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在被判承擔民事責任後,從時間上已過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期間,故無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述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批復》”)(法(經)複〔1990〕9號)中明確: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批復》仍現行有效。依據《批復》,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在(2018)粵民轄終810號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引用了《批復》中的觀點,認為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以維護自身權益,所以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原審法院不必針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及作出裁定。經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件,筆者發現,關於第三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案件,除第三人被法院認為實質為“被告”而允許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外,第三人一般均被認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对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再思考及建议

      筆者認為,從充分保障第三人訴訟權利等角度出發,應賦予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1. 關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批復》認為,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則其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也就是說,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欲對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就不能主動參加訴訟,應以另行起訴的方式間接實現其管轄權異議的訴求。

      但筆者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人參加訴訟,有時候是迫於無奈的選擇,特別是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時。此情況下,如第三人不積極應訴,可能面臨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利後果。如第三人決定另行提起訴訟,該訴訟爭議內容一方面可能與已進行的訴訟相重合,另一方面兩訴訟進程可能不一致,訴訟結果也可能不一致。所以,從充分維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權益、減少當事人訴累、維護我國司法裁判的統一性和權威性角度,有必要明確賦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2. 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司法實踐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往往處於一種非常被動的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常是被動加入到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的。原告出於訴訟策略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出發,有時故意將本應列為被告的當事人列為第三人,以變相剝奪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權利。而法院不經過一定程度的實體審理,往往無法識破原告的上述伎倆。雖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此種遲到的訴訟當事人身份,實質讓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喪失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所以,現有法律規定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言,有失程式正義。因此,考慮賦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特別是被原告要求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權益,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實現程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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