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企業融資方式之一: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下)

作者: 李繼志、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0.05.27

八、發行申請材料

 (一)  公開發行
1、註冊檔
根據《註冊發行規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的註冊檔包括:(1)企業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報告(附企業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2)主承銷商推薦函;(3)募集說明書;(4)企業其它擬公開披露檔;(5)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其它文件。
根據《公開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第一部分“註冊檔清單(Y表)”所示,列表如下:
注:第一類企業的表格範例(含註冊報告、註冊檔清單、募集說明書)在《公開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單獨列出以供參照使用;第一類企業可選擇統一註冊模式(DFI)或按產品分別註冊方式根據不同的要求編制註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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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備案檔
如果第二類企業註冊後1年內未發行,1年後備案時,填報YB表。
根據《公開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第一部分“備案檔清單(YB表)”所示,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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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定向發行
1、註冊檔

根據《註冊發行規則》第十八條,定向發行的註冊檔包括:(1)企業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報告(附企業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2)主承銷商推薦函;(3)定向發行協議;(4)企業其它擬定向披露檔;(5)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其它文件。
根據《定向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第一部分“定向發行註冊檔清單(DY表)”所示,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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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採用定向募集說明書發行的,應提供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採用定向發行協議發行的,可以提供最近一個半年度會計報表。
成立未滿兩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母公司會計報表。
定向發行協定參考文本:《債務融資工具定向發行協定(參考文本)》(2017版)。

2、備案檔
債務融資工具註冊時填報DY表,備案時填報DYB表。
企業可在註冊有效期內自主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在接受註冊後12個月內(含)未發行的,12個月後首期發行應事先向交易商協會備案。
根據《定向發行註冊檔表格體系》第一部分“定向發行備案檔清單(DYB表)”所示,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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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於“超短期融資券”的特別規定
我們注意到,2010年12月21日發佈並實施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超短期融資券業務規程(試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22號),下稱“《超短期融資券業務規程》”)就企業發行超短期融資券作出了規定。根據《超短期融資券業務規程》,“超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信用評級較高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內的短期融資券”。
亦即,“超短期融資券”是“短期融資券”的特殊類型。為方便理解及對比參照,我們在此處就“超短期融資券”單獨列出、進行簡要概括。

 (一)  管理模式
交易商協會依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自律規則及《超短期融資券業務規程》對企業發行超短期融資券實行自律管理。

 (二)  發行主體
超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主體應具備3個條件:具有法人資格、信用評級較高、非金融企業。

 (三)  募集資金用途
應用於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流動資金需要,不得用於長期投資。

 (四)  應提交的註冊文件
包括4項:債務融資工具註冊報告(附企業《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主承銷商推薦函;企業發行超短期融資券擬披露檔;註冊發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五)  披露要求
1、披露場所

企業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上海清算所網站披露當期超短期融資券發行文件。
發行檔及重大事項資訊披露檔應以不可修改的電子版形式送達同業拆借中心,同業拆借中心依據《超短期融資券業務規程》及相關自律規則完成資訊披露檔的格式審核後,對符合規定格式的資訊披露檔予以公佈,並及時發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網站公佈。

2、披露檔
發行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發行公告;(2)募集說明書(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提示及說明、發行條款、募集資金運用、企業基本情況、稅項、發行的有關機構、資訊披露安排等章節);(3)法律意見書;(4)企業主體評級報告;(5)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企業如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上述(4)、(5)款要求的有效檔,則在當期發行時可不重複披露。

3、披露時限
企業發行超短期融資券,應至少于發行日前1個工作日公佈發行文件。
企業發行超短期融資券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可在公告發行檔的同時公佈本息兌付事項。
企業應在發行超短期融資券後2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備案。

 (六)  企業發行超短期融資券涉及的其他事項
1、  定價:遵循市場化定價原則。
2、  承銷:可設主承銷團,每期發行可設一家聯席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
3、  服務:上海清算所負責超短期融資券的登記、託管、結算;同業拆借中心負責超短期融資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
綜上,就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上述簡要分析可提供一定參考。我們亦會結合實務經驗持續並及時更新,敬請關注。

關於公司債券發行的“註冊制改革”的特別說明

此外,新的《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起生效,公司發行債券也迎來了“註冊制”的改革。鑒於目前暫未有明確、具體的配套檔,我們目前僅就該改革進行簡要概括。
根據2020年2月29日發佈並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下稱“5號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依法經證監會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註冊。依法由證監會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由證監會指定的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依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作出註冊決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機構負責受理、審核。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
根據2020年3月1日發佈並實施的《中國證監會辦公廳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主要內容如下:

(a)     基本要求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修訂後的《證券法》、5號文規定的發行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等。

(b)    發行程式
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並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式。

(c)     發行文件
申請檔和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現行規定辦理。

(d)    其他要求
中國證監會要求上交所、深交所:

·      明確審核標準、審核程式、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等相關事宜,明確材料報送及操作流程,做好銜接安排,有序實施受理、審核工作。

·      督促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資訊,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      督促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對公司債券發行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2020年3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上證發[2020]13號)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深證上[2020]129號)發佈並實施,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安排的要點;並進一步明確:現時註冊制初步實施,相關檔、審核流程、時限、操作等暫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而上交所、深交所將儘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佈。   
關於符合條件的企業/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事宜,目前正處於由核准制到註冊制的改革初期,待相關的配套規則、檔出臺,我們會就該部分內容進行專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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