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21-02-05

類別: 法律速遞 2021.02.05

法律法規:

1、2021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
2021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為讓中外當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規定》。該規定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34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2021年2月3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13號發佈《關於發佈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2月3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13號發佈《關於發佈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的公告》。為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要求,進一步促進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有效釋放離島免稅政策效應,提升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體驗感,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增加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提貨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號)有關規定,就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郵寄送達和返島提取提貨方式監管要求發佈《公告》。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539759/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 

3、202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202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三批)。為進一步引導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的有關法律規定,指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編發了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2/t20210202_508240.shtml#2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4、2021年2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函〔2021〕230號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資訊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資訊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為深入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工作方針,認真貫徹註冊制改革要求,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資訊披露主體責任和仲介機構核查把關責任,提升審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等相關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科創板申報檔中的常見問題進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資訊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並予以發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ris/c/c_20210201_5315468.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5、2021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銀髮〔2021〕16號聯合發佈關於印發《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2021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印發《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為規範銀行跨境業務管理,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及跨境資金非法流動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並予以印發。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afe.gov.cn/safe/2021/0201/18168.html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6、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構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制定發佈行動方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2021-01/31/content_5583936.htm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7、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以公告2021年第3號發佈《商務部關於英國脫歐後對歐和英貿易救濟案件處理方式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1月29日,商務部以公告2021年第3號發佈《商務部關於英國脫歐後對歐和英貿易救濟案件處理方式的公告》。英國於2020年1月31日正式退出歐盟,其脫歐過渡期於2020年12月31日截止。商務部就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後,涉歐盟貿易救濟調查及措施有關事項發佈《公告》。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102/20210203035894.shtml
來源:商務部 

8、2021年1月29日,中國證監會以2021年第4號公告發佈《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2021年1月29日,中國證監會公告以2021年第4號公告發佈《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中國證監會公佈《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關於組織對首發 企業資訊披露品質進行抽查的通知》(發行監管函[2014]147 號) 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101/t20210129_391603.htm
來源:中國證監會 

9、2021年1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1〕144號發佈《關於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配套業務規則的通知》
2021年1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發佈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配套業務規則的通知》。為保障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的順利實施,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審核、持續監管及交易等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中國證監會公告〔2020〕54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審核關注事項(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發售業務(試行)》,並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10129_584585.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10、2021年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以銀保監辦發〔2021〕18號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發佈《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為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經商相關部門,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決定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並將相關事項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4962&itemId=926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11、2021年1月27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部令第22號聯合發佈《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2021年1月27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部令第22號聯合發佈《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公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國家核安全局發佈的《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式》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29_819440.html?keywords=《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來源:生態環境部 

12、2021年1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三部門以發改地區規〔2021〕120號聯合發佈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的通知
2021年1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將《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印發海南省。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101/t20210129_1266472.html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13、2021年1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地區規〔2021〕111號發佈關於印發《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
2021年1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印發《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建設(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認真落實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支撐帶動作用,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取得實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辦法》,並予以印發。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102/t20210201_1266678.html|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14、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並予公佈,該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15、2021年1月26日,財政部以財會〔2021〕1號發佈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通知
2021年1月26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通知。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並予印發。
具體內容詳見: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2/t20210202_3653110.htm 
來源:財政部 

16、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以國令第736號發佈《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以國令第736號發佈《排汙許可管理條例》。《排汙許可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予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29/content_5583525.htm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17、2021年1月23日,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以財建〔2021〕2號聯合發佈《關於支援“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月23日,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發佈《關於支援“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的通知》。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關於“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支援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成長為創新重要發源地”、《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在“十四五”時期進一步提升中小企業專業化能力和水準,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通過中央財政資金進一步支援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並將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102/t20210202_3653069.htm 
來源:財政部 

18、2021年1月19日,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以財行〔2021〕4號聯合發佈關於印發《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1年1月19日,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印發《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為了規範和加強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並予印發。
具體內容詳見:
http://xzzf.mof.gov.cn/zcfbyjd/202101/t20210128_3650799.htm
來源:財政部 

19、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立體複合開發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簡稱“《規定》”)
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立體複合開發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法定規劃,加快推進建設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精細化描述、界定與管理產權空間,促進空間合理開發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發佈《規定》。該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具體內容詳見: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8528026.html
來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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