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簡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應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作者: 李繼志、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1.08.25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權/股份轉讓、股東變化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公示公信問題;而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著公司登記的重要職責。那麼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而言,其股份轉讓/股東變更後應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下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及相關案例,筆者將對此問題作簡要分析。請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將同時廢止。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本文相關分析並無實質影響,本文分析中仍將引用目前有效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涉及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中明文規定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具體如下:

(1)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變更
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實踐中,營業執照的記載事項除上述第二款包含的5項內容外,一般另外可能涵蓋公司的類型、成立日期、營業期限這3項內容,並不包含“股東姓名或名稱”。

(2)經營範圍變更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法定代表人變更
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股東一經登記便產生公示的效力,對外具有公信力,公司及其他協力廠商可以憑藉登記內容主張權利。

(5)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此條規定涉及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因註冊資本變化而須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為便於公司股東及社會公眾瞭解公司註冊資本的變動情況,此情形還需公告。

(6)公司合併、分立及增減註冊資本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作為專門規範公司登記行為的行政法規,《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且第四條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2]是公司登記機關”。

(1)公司登記事項
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註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範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與《公司法》關於須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規定相比,本條所列的相關事項與《公司法》相應規定基本一致,並且“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單列為登記事項予以強調(《公司法》中僅將其列為章程應記載的事項)。

就上述規定而言,通常理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股東變更並不屬於明文規定的工商變更登記事項。

(2)第五章“變更登記”的專門規定
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3]規定的變更事項中,相關主體表述為“公司”,並未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僅在第三十四條涉及“股東變更”時明確表述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意即,《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所列明的須變更登記的事項,並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事項。

二、實務案例
經不完全檢索,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定的效力內容的裁判案例中,持否定態度的是從《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4]規定的“股份轉讓的交易場所或方式”的角度出發,認為:該條規定屬強制性規定而不應違背,否則屬非法轉讓股份行為。

但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記而言,相關案例的裁判法院認為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與上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相吻合。

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圳市長達順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深圳奧康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2019)粵03民終22793號)”中認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奧康得公司的公司類型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奧康得公司的股東情況不屬於法定的公司登記事項,奧康得公司不負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義務。

再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大連雙金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大連雙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9)遼民再236號)”中認為:雙金科技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如其股東發生變更,不屬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變更登記的事項,工商部門亦無法辦理此項變更登記。

又如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褚國榮、廈門優合創聯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9)閩02民終4954號)”中認為:優合創聯公司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現行規定,僅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有辦理變更登記的要求,但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是否需要辦理變更,並無明文規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僅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屬於公司登記事項,並未明文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需要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三、分析及建議
1、相關規定未作要求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僅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需辦理變更登記作出了明文規定,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並未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則僅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需辦理變更登記的內容,亦未要求對股東變更進行工商登記。

筆者認為,《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事項有明確的界定,且並未規定“兜底條款”,則從立法原意來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應不屬於公司工商變更登記事項。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實務操作
根據前文相關規定及分析,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東變更不屬於工商變更登記事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鑒於現實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場所並未非常完善,為盡可能減少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提出以下參考建議:

(1)以章程備案的方式體現股東變更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雖然相關法規僅將“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規定為工商登記事項,但並未禁止將發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以適當方式在章程內容中予以體現。考慮到實務中絕大多數未上市/掛牌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並不多且少有不記名情形,若確因各種原因無法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轉讓,為盡可能減少糾紛並起到一定的公示效果,可以考慮採用其他變通方式,例如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將股東名冊作為章程附件,一旦相關主體因認購增發的股份或受讓股份成為新股東,作為章程附件的股東名冊也將相應修改,從而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將修改後的章程向工商登記機關備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佐證股東變更的作用。

(2)通過股權託管機構進行股份託管
(I)股份託管的可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根據第九十八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為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轉讓提供場所和設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規定:“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於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

《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32號)第三條規定:“區域性股權市場是為其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第九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運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向社會公告運營機構名單,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未經公告並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

《關於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指導意見》(清整辦函〔2019〕131號)第六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出臺檔進一步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股份登記託管的職責效力,支持其開展省級行政區域內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記託管。”

如“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的“企業登記託管——服務介紹”明確:“按照國家關於簡政放權、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要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局)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不再辦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變更備案,由北京股權登記管理中心辦理。……北登中心的系統已實現與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即時對接,本市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資料資訊已做到即時共用。”

如“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中心介紹”明確:“主要職能包括:為非上市的中小企業提供改制掛牌、非公開發行、股票登記託管、股票轉讓、……等一站式金融服務;……”

如“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的“業務介紹”明確:“適用對象”為“註冊地在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記託管是由企業委託廣東股權交易中心進行公司股份管理,對登記託管公司的股權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和凍結等事項進行準確記載,為股東出具所持股權的有效權屬證明,並提供權益分派、查詢、資訊披露等服務。”。

如“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的“業務介紹”明確:“服務物件”包括“擬上市公司、主機板退市企業、新三板摘牌企業、計畫股權質押/融資企業以及其他股份制企業”,“按照國家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圳工商自2004年起,不再辦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交由指定的登記託管機構辦理。”

另請留意,股權/股份託管在不同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要求並不完全一致(有自願性/強制性的區別),相關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需依據其註冊地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行事。

(II)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前述規定中的“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通常理解,主要包括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櫃檯市場以及經省級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場所;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是基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具體情況較為複雜(比如公開/非公開發行股份、股份是否上市交易、是否為記名股票等),為維護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而規定的兜底條款。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而言,如屬上市公司,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如屬新三板掛牌企業,則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資訊披露;如屬地方股權託管企業,則按照股權託管機構的相關規則進行股份轉讓和資訊披露。

(3)同時發行記名股票
《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置備於本公司。”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基於上述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股票上不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亦沒有關於股東情況的記載;無記名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利的行使,以持有該無記名股票為要件;且無記名股票交付即發生轉讓的效力,受讓人即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對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記而言,無記名股票的這一特點可能會成為股份轉讓效力的糾紛所在。在此意義上,基於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且“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的特點,公司可考慮發行記名股票,則相應的股東名冊將會明確記載相應的股東及股份資訊。

(4)與工商登記機關預先溝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記問題,實務中各地登記機關亦可能存在不同的管理尺度與要求,且可能隨著政務改進而發生變化;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擬進行股份轉讓/股東變更時,可提前與登記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以明確相應的要求與操作程式,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與不便。

  




[1]本文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物件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二)股票公開轉讓。

[2]實踐中機構名稱或已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機關”。

[3]分別涉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類型。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4]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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