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談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作者: 解巍、楊鎮章 類別: 法律研究 2021.10.20

一、何為“合同僵局”
與公司僵局相同,合同僵局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有學者以實際履行為審視的基點,對合同僵局進行歸類,屬於合同僵局的,要麼是合同已經不能履行,要麼是合同不適於強制履行,要麼是合同履行的費用過高,要麼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經催告仍然如此。[1]概況而言,所謂合同僵局,指的是合同當事人就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是否解除等關於合同“命運”、“存亡”問題存在重大分歧,如不解決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資源浪費的局面。

本文以上述“合同僵局”的內涵為基礎,討論我國民法中合同僵局的諸多破解之道,希望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幫助。 

二、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一: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
(一)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規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第四十八條規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雖然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九民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但《九民紀要》也同時規定,《九民紀要》發佈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據此,《九民紀要》的規定對創設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雖然採用的是“終止”而非“解除”一詞,但結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學界一般認為此情形下的合同“終止”與 “解除”實際具有相同的效果。[2] 

(二)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適用情形、適用條件、適用方式
1、適用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適用情形包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同時,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適用情形還受到“非金錢債務”等的限制。

雖然根據《九民紀要》的規定,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適用情形受到“長期性合同”、“對雙方都不利”的限制,由於《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是在法律層面對“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作出的最新規定,因此《九民紀要》有關“長期性合同”、“對雙方都不利”的限制,不應適用。 

2、適用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並未對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適用條件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九民紀要》第四十八條對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適用條件的規定進行認定。根據《九民紀要》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的適用條件如下:(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上述適用條件將惡意違約排除在外,避免出現所謂的“違約自由”,加之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能夠在較大限度上消除有關破壞意思自治以及合同倫理性的顧慮。 

3、適用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違約方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因此,該種解除方式應稱為“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也有學者將其稱為“司法解除”[3]。一方面,違約方只能通過向司法機關申請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被解除由司法機構最終裁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解除合同的隨意性以及道德風險。另一方面,作為防止違約方“違約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為降低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制度給民法體系造成的衝擊,司法機構在審理該類糾紛時應在綜合考察當事人的履行意願和合作內容、合同義務違反的程度、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合同目的的具體內容等基礎上,審慎判斷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實現或難以實現。[4] 

三、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二:守約方解除權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根據上述《民法典》有關守約方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規定,守約方若未在法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則解除權消滅,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守約方儘快行使解除權,脫離處於停滯狀態的合同關係。但在出現合同僵局時,守約方往往處於有利地位,其解除合同的意願可能並不強烈,並不擔心失去合同解除權。綜上,依靠守約方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規定促使守約方儘快行使解除權以解決合同僵局的適用性相對有限。 

四、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三: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上述《民法典》的規定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學界認為,適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可產生權利失效的法律後果。[5]因此,在違約方已向守約方明確表示希望守約方解除合同,並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若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並濫用其合同債權,則將可能產生合同債權失效的法律後果。 

五、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四:類推適用減損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上述《民法典》有關減損規則的規定旨在鼓勵守約方採取積極的行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出現合同僵局時,守約方考慮到出現合同糾紛時司法機構可能會參照適用減損規則,則可能會積極行使合同解除權。[6]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通過減損規則解決合同僵局的實際案例,如(2013) 揚民終字第0437號。

減損規則限制了守約方對救濟權的選擇,與守約方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相矛盾,[7]因此,減損規則只有在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主張可能不被支持才可以適用。[8]而且,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減損規則只能限制守約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範圍,不能從根本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適用減損規則解決合同僵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六、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五:情勢變更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民法典》有關情勢變更規則的規定,若出現情勢變更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需要指出的是,與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不同,情勢變更的發生原因是客觀原因,[9]因此,該兩種規則適用的情形不同。 

綜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出現合同僵局時,可有多種破解之道,各破解之道分別適用不同的情形。當事人應根據不同的情形,選擇最合適的解決途徑,以便化解僵局,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1]崔建遠:《關於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載於《東方法學》2020年第4期。

[2]石佳友、高酈梅:《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權:爭議與回應》,載於《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6期;李興:《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徑選擇與法理分析》,載於《<民法典>適用與司法實務》,轉載自“庭前獨角獸”微信公眾號;王俐智:《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解釋路徑——基於<民法典>第580條的展開》,載於《北方法學》2021年第2期;徐博翰:《論違約方解除權的教義學構造》,載于《南大法學》2021年第1期。

[3]石佳友、高酈梅:《違約方申請解除合同權:爭議與回應》,載於《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6期;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釋義》,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70頁,轉載自徐博翰:《論違約方解除權的教義學構造》,載于《南大法學》2021年第1期;王利明:《論合同僵局中違約方申請解約》,載於《法學評論》,2020年第1期;李興:《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徑選擇與法理分析》,載於《<民法典>適用與司法實務》,轉載自“庭前獨角獸”微信公眾號。

[4]武騰:《民法典實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載於《法學》第3期。

[5]李興:《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徑選擇與法理分析》,載於《<民法典>適用與司法實務》,轉載自“庭前獨角獸”微信公眾號;郝麗燕:《走出違約方解除權的誤區》,載于《南大法學》2020年第3期。

[6]李興:《司法治理“合同僵局”的路徑選擇與法理分析》,載於《<民法典>適用與司法實務》,轉載自“庭前獨角獸”微信公眾號。

[7]孫良國:《違約方合同解除的理論爭議、司法實與路徑設計》,載於《法學》2019年第7期。

[8]李春豔:《徐某與楊某等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租賃合同中減損規則對守約方行為的限制》,載於《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0期

[9]王利明:《論合同僵局中違約方申請解約》,載於《法學評論》,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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