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談執行中的限制高消費制度

作者: 陳學斌、莫麒 類別: 法律研究 2021.12.08

“執行難”,是指生效裁決不能得到執行或不能得以順利執行。為破解“執行難”,我國司法機關已出臺多項規定和措施,對被執行人“限制消費”就是其中一項有力的執行制度。本文將在歸納、總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法釋〔2015〕17號,以下簡稱“《限制消費規定》”】的基礎上,對該制度進行分析。

一、限制消費措施採取的條件
《限制消費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見,對於“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而對於“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二、限制消費措施的程式
1.限制消費措施的提起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2.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專案、法律後果等內容。

3.協助執行及公告
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但若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三、限制消費的具體措施及違反後果
1.限制消費的具體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限制消費規定》除詳細列舉了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不得有的行為外,也規定被執行人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此,只要是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都不得進行。

2.違法限制消費措施的後果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一經查證屬實,被執行人將被處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被執行人的救濟途徑
1. 解除限制消費令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一)、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二)、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消費令。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

2.提出執行異議及向上級法院申請覆議
執行法院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錯誤的,被執行人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取消限制消費的措施。若執行異議被駁回的,還可向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覆議。如在(2020)遼03執複45號案件中,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覆議申請人(被執行人)沒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且生效裁判文書所規定之債權可以得到受償,根據《限制消費規定》第二條規定,不應當對覆議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對覆議人採取的限制消費的措施。

3.向執行法院申請進行禁止的消費活動
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限制消費規定》所禁止的消費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五、實務建議
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應在申請書中提出對被申請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執行請求,以保證執行程式開始後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依申請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以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當被執行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申請執行人應當即時跟進被執行人的行為,當被執行人有《限制消費規定》所禁止的行為時,可以向執行法院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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