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國際仲裁中的費用擔保

作者: 陳學斌、孫王囷 類別: 法律研究 2023.01.11

在國際仲裁中,費用擔保是仲裁程式中的一項臨時措施。傳統上費用擔保是一種由原告向法院以現金、財產、保函等形式提供的擔保,用於在原告敗訴的情形下補償被告所花費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之後,這種措施被引入國際仲裁,並在世界範圍內廣泛使用。本文將簡要介紹這一制度。

一、 費用擔保的由來
費用擔保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紀的英格蘭。在英格蘭的訴訟中,衡平法院會援引1436法案,要求原告提供一定數額的押金作為啟動訴訟的前提條件,以此來避免當事人在普通法中存在救濟的情形下向大法官法院提起訴訟。長期以來,英國法院僅要求原告提供費用擔保,作為原告主張損害賠償的前提,但其僅限於針對那些身份不明、經濟狀況不好的外國原告。

這一制度產生的背景,是英國國際貿易發展的同時帶來了許多跨國民事糾紛。在15世紀之前,勝訴的被告幾乎不可能從英格蘭以外的敗訴原告處獲得費用補償。後來,法院的這一權力也被用在商事仲裁中,但逐漸地因其對商事仲裁的過度幹預而受到爭議。

因為這一措施對原告過於嚴厲且不公平,且過度幹預了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英國1996年仲裁法案指出,除非在少數正當情形下,法院不得幹預任何仲裁程式,且要求費用擔保的權力應當由仲裁庭單獨行使。

二、 費用擔保的優勢
(一)保護無辜的被申請人

在“敗訴方承擔費用”的法域,可能因為申請人財產狀況不良、財產無法執行等原因,被申請人勝訴後無法就支出的仲裁費用得到補償。

因此,要求申請人事先提供費用擔保,可以讓被申請人在勝訴的情況下及時、充分地獲得補償,能夠有效地保護“無辜的”被申請人。

(二)避免惡意仲裁
一些當事人可能會濫用仲裁程式,例如為了“以仲促談”而隨意提起仲裁程式,或者單純為了在財務報表中寫上更多應收賬款來應對財務調查。費用擔保制度的存在,在此類當事人提起仲裁程式時就要求他們付出一定的成本,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對仲裁程式的濫用。

最初,費用擔保制度的一個原則就是,向法院提起程式的原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向法院證明即使其敗訴也會切實遵守法院的決定。如果一個原告利用起訴獲取利益,但在敗訴的情況下未能承擔任何責任,會對訴訟的公平性產生不良影響。如果不存在費用擔保制度,仲裁可能成為一些小型企業向大型企業勒索經濟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一項爭議解決的手段。特別是在小型企業受協力廠商資助仲裁的情況下,他們更有動力去做這件事。

(三)與仲裁制度的靈活性良好相容
仲裁的公認優勢包括高效、靈活、保密。中意仲裁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員名冊中選擇真正瞭解他們行業、商業模式的人士組成仲裁庭,並且依靠仲裁庭的權力最大限度地擺脫司法幹預。費用擔保也可以十分靈活。

費用擔保可以多種形式出具,例如律師事務所的保證、母公司的保證、破產管理人的保證、設立共管帳戶等,只要費用擔保的形式足以保護被申請人即可。

三、 費用擔保在不同法域的情況
費用擔保並非一項在任何情況下預設可以適用的臨時措施,當事人能否選擇這一措施取決於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

如前所述,費用擔保制度發源於英格蘭。修訂後的英國1996仲裁法限制了法院在仲裁程式中實施費用擔保的權力,並將申請費用擔保的條件提高。在新修訂的仲裁法下,當事人約定仲裁程式中仲裁庭可以行使的權利,仲裁庭對作出費用擔保命令有專屬的權力。

德國在19世紀存在與英國相似的費用擔保制度,外國當事人起訴德國當事人的,如果德國當事人要求,該外國當事人就應當提供費用擔保。1998年德國程式法就規定,仲裁庭有權作出費用擔保命令。

法國並沒有默認費用擔保制度,但法國允許當事人高度意思自治,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程式適用的規則、所適用的法律。所以,在有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情況下,法國法律允許仲裁庭下達費用擔保命令。

除各國對仲裁程式的法律之外,另一部仲裁程式的重要法律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以下簡稱“示範法”),示範法明確規定仲裁庭有權採取臨時措施,但沒有明確該等臨時措施是否包括費用擔保。不過,根據第37屆示範法工作組的報告,示範法第17條所述“任何臨時措施”創設了開放式的規則,所以示範法下的臨時措施也理應包括費用擔保。

四、 適用費用擔保的條件
(一)費用承擔規則

並非所有法域都遵循“敗訴方承擔所有費用”的規則,例如美國就存在“費用各自承擔”的“美國規則”,如此就沒有費用擔保存在的必要。因此,適用費用擔保的一個前提是存在“敗訴方承擔所有費用”的規則。

(二)國籍
國籍也是一項考慮因素。最初,英國法院適用費用擔保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原告為外國國籍,這能有效避免其敗訴後無法補償被告的訴訟費用。如今,仲裁庭在考慮費用擔保的時候會考慮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能否通過紐約公約(一部有關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來獲得補償,判斷標準之一就是該申請人所在的國家是否為紐約公約締約國。

(三)實體勝訴的可能性
部分仲裁庭認為申請費用擔保的一方應當證明其實體勝訴的可能性。但是仲裁庭在實體審理階段就對此作出判斷,可能影響其中立性。

(四)申請人無法支付的風險
既然費用擔保的目的是保證被申請人為仲裁支出的費用在其勝訴時能得到補償,那麼申請人是否存在無法補償被申請人費用的風險,就是是否實施費用擔保的一個主要考量因素。實踐中,申請人是否破產/清盤是仲裁庭考慮是否作出費用擔保的一個底線。

五、 總結
費用擔保制度的歷史悠久,但因其為發源於英國的特有制度,並未為我們所熟悉。隨著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費用擔保作為一項臨時措施被廣泛使用。瞭解費用擔保、運用費用擔保,有利於當事人在國際仲裁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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