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下稱“財政部”)金融司官方網站顯示的“中央金融企業名錄”,中央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在內共2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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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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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披露、徵集受讓方 該步驟是公開交易所必需的,若國有股權轉讓通過協定方式進行,則無需進行該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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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作為其持有人/實益擁有人的一項重要財產權益,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自由轉讓。國有股權因其持有人/實益擁有人的特殊性,關係到國有資產/產權的監督管理,其轉讓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還應滿足國有資產/產權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諸多的法律程式,相對非國有股權而言,更具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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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融通資金的方式多種多樣;其中,信託公司通過資產或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的協議安排為企業提供融通資金即是一種常見的融資方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對該類協議所涉法律關係的性質存在不同見解,給這類糾紛的法律適用和涉案主體權利義務的認定等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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