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對競業限制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對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限制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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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1]和27條[2]規定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和一股二賣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3]確立的善意取得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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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期限屆滿,債務人無法如期足額償還債務的情形時有發生。面臨該種情形,債權人往往會與債務人協商延長債務的履行期限。若延長債務期限的債務隨附著抵押擔保[1],則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限將使得該抵押擔保的法律實務問題變得複雜。一般而言,產生債權債務的主合同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簽署,產生抵押權(擔保物權的一種)的抵押合同由債權人與抵押人簽署,在債物兩分的理論下,主合同由債法(合同法)規範調整,抵押合同由物權法調整;但由於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可能會對抵押權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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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新冠疫情爆發及其在全球的大流行令眾多企業雪上加霜,“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正在加劇。跨境融資有利於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效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在跨境融資的交易結構中通常會要求向債權人提供以債權人作為受益人的擔保安排,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跨境擔保”。存單質押是其中一種常見的權利質押擔保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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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事件屢禁不止,從康美藥業到香溢融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涉及虛假披露、證券欺詐案件的不斷出現,不但嚴重損害了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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