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公司高管即“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資訊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界定為“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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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該種受償權利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權利。如承包人將工程價款債權轉讓予協力廠商(“新債權人”),新債權人是否能承繼承包人原有的上述優先受償權利(“優先受償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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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廣泛存在于各種民商事交易中。不同于物權轉讓具有清晰的權利外觀,債權轉讓往往更複雜,涉及的風險也更多。本文將基於實務,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對債權轉讓的新規定,從債權受讓人的角度綜合梳理債權轉讓中的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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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時,當事人間常常因為對基礎合同(產生債權的合同)的管轄約定是否適用、如何適用的問題產生爭議,耗費過多時間糾纏在程式上,從而影響爭議實體的處理。本文將分析管轄權爭議產生的原因,梳理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並結合最高院關於債權轉讓所涉及的管轄權爭議的處理方式,提出相應的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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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編繼承部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進行了若干修改及完善,包括對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完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新增遺囑形式以及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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