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為明確各方對交易達成初步合意的內容、有序推進磋商進程等目的,不少當事人會在簽訂正式交易合同前簽訂一份框架協定、意向書或備忘錄等類似檔,或者在保密協定中增加關於交易框架和交易進度計畫的條款。為便於討論,此類各方交易主體之間締結的僅對交易內容作概括性陳述且各方均有意向在將來簽訂更細化具體之交易協定的合意檔,在本文中統稱為“框架協議”。考慮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框架協議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認定結論,本文以探索關於框架協議法律效力的評判方法為目的,討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和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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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創新,支援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下稱“北京外匯管理部”)發佈了日期為2018年10月30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實施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的通知》(京匯[2018]92號,下稱“北京92號文”),在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下稱“中關村示範區”)開展外債便利化試點,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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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確立了公司資本認繳制。資本實繳制向資本認繳制的轉變給經濟活動帶來了動力,但實踐中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例如,股東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約定較長的出資期限,並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進一步延長出資期限,造成實際上可以無限期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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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擔保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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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已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的礦山企業轉讓探礦權或採礦權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經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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