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中國境內企業於香港上市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紅籌模式、H股模式。“紅籌”方式上市,即通過適當方式的跨境重組,最終由境內實際控制人在境外設立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通過股權控制或VIE協定控制的方式控制境內的實際經營實體,然後以境外控股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上市。“H股”上市,是指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聯交所”)審核同意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份並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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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於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外資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這意味著我國外商投資政策正式進入了三法合一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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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在《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中增加了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制度的確立,有利於充分發揮《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的功能,縮短擔保物權的實現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訟累。2015年1月30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一條至三百七十四條,進一步就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的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然而在實踐中,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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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普羅大眾來說,買房無疑是人生大事之一。在購買商品房時,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到取得新房產證(物權登記完成),存在一定的期間(“交易期間”)。在交易期間內,房屋(“標的房產”)仍然登記在賣方名下,如賣方因不履行生效裁判等原因被申請執行,則標的房產存在被採取執行措施的可能。如標的房產被採取執行措施,買受人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本文將對此情形下的救濟途徑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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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規定規定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那麼如果抵押權人未在該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則法院不予保護,但對於抵押權是否在此期間屆滿後自動消滅、抵押人能否以此為由辦理抵押權註銷手續,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同意見,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就此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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