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簡析

作者: 解巍、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4.04.03

2023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聯合發佈“持續優化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決定在北京、廣東、深圳開展試點,在2019年3月15日發佈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的基礎上,優化升級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其後,國家外匯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局”)於2023年6月28日發佈《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以下簡稱“《北京試點規定》”)、國家外匯局廣東省分局(以下簡稱“廣東外匯局”)於2023年6月30日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以下簡稱“《廣東試點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外匯局”)於2023年7月4日發佈《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以下簡稱“《深圳試點規定》”),就北京外匯局、廣東外匯局、深圳外匯局相應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進行了具體規定。本文擬從7號文、《北京試點規定》、《廣東試點規定》、《深圳試點規定》的規定出發,就相關變化進行簡要概括分析。

一、適用範圍及相關定義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整體適用範圍

全國範圍內

北京外匯局轄區內

廣東外匯局轄內

深圳市

界定略有不同。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

各規定基本相同。

“跨國公司”定義

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

各規定相同。

“主辦企業”定義

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資料包送、情況回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公司。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資料包送、情況回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公司。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註冊地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下同)並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資料包送、情況回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公司。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取得跨國公司授權履行主體業務備案、實施、資料包送、情況回饋等職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一家境內公司。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其從事跨境資金交易應遵守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有特別要求,其餘內容各規定相同。

“成員企業”定義

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公司,分為境內成員企業和境外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無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但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認定為成員企業。

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分公司以及與主辦企業無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但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視同為成員企業。

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分公司以及與主辦企業無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但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視同為成員企業。

跨國公司內部相互直接或間接持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境內外公司。分公司以及與主辦企業無直接或間接持股關係但屬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視同為成員企業。

7號文未包含“分公司”,3地規定包含“分公司”。

“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定義

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資金,辦理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

“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通過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的業務,包括開展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通過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的業務,包括開展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通過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的業務,包括開展外債或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與7號文相比,3地規定更加詳細。

二、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資金池業務需滿足的條件

滿足條件的跨國公司方可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資金池業務,具體而言,7號文、《北京試點規定》、《廣東試點規定》、《深圳試點規定》要求如下: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整體要求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 1 億美元(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合併計算);

 (五)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外匯違規行為);

(六)主辦企業和境內成員企業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 A 類;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 7 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 10 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 2 億元人民幣。 

如主辦企業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 3.5 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 5 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 1 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規行為)。

(六)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 A 類。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 B、C 類,所在地外匯局將通知跨國公司變更主辦企業並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其他成員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 B、C 類,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並參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七)境外成員企業如為境內企業投資設立,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億元人民幣。

如主辦企業註冊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內的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3.5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1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規行為)。

(六)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 類。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B、C類,所在地外匯局將通知跨國公司變更主辦企業並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其他成員企 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B、C類,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並參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七)境外成員企業如為境內企業投資設立,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資金池業務:

(一)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四)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7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2億元人民幣。

如主辦企業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3.5億元人民幣;或境內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境外全部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等值1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規行為)。

(六)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 B、C 類,所在地外匯局將通知跨國公司變更主辦企業並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其他成員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 B、C 類,主辦企業應終止其業務,並參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成員企業變更。

(七)境外成員企業如為境內企業投資設立,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與7號文相比,3地規定不同點在於:

(1)在“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上有所細化;(2)在“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的時間要求上有所放寬(3年改為2年);

(3)在“主辦企業貨物貿易分類”上有所細化;(4)明確了對“境外成員企業”的要求;(5)在“其他審慎監管條件”上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

三、合作銀行的要求

跨國公司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資金池業務,需選擇相應的合作銀行。7號文、《北京試點規定》、《廣東試點規定》、《深圳試點規定》對合作銀行均有相應的要求,具體概括如下: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整體要求

符合條件的境內銀行(主辦企業所在地省級區域內,下同)

主辦企業所在地省級/計畫單列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

廣東省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

主辦企業所在地省級/計畫單列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一家或多家銀行

各規定基本相同

具體條件

應滿足:

(一)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

(二)近三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 B(含)類以上;合作銀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辦理原有相應業務,不可再辦理新業務;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並應滿足:

(一)近兩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 B 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內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為原客戶辦理原有類別業務。

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並應滿足:

(一)近兩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內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為原客戶辦理原有類別業務。

具備國際結算能力且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並應滿足:

(一)近兩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含)以上;

(二)近兩年開展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完善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內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無重大的反洗錢行政處罰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合作銀行在持續經營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僅能為原客戶辦理原有類別業務。

與7號文相比,3地規定更加詳細。

四、辦理業務的備案要求

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資金池業務,應向主管外匯局申請備案。具體而言,7號文、《北京試點規定》、《廣東試點規定》、《深圳試點規定》要求如下: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備案

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應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向所屬外匯分局、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備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備案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影本和貨物貿易分類結果證明材料;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非中文的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 2 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影本(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3.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為申請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情況、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況、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成員企業境外投資合規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影本;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若註冊檔為非中文,則需同時 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僅主辦企業為財務 公司的需提供);

7.主辦企業委託合作銀行辦理委託授權書(如有)。

以上第 2 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 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登 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影本。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3.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向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為申請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 違法違規情況、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況、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成員企業境外投資合規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影本;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若註冊檔為非中文,則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7.主辦企業委託合作銀行辦理委託授權書(如有)。

以上第2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登 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影本。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3.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管理。……

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委託的一家合作銀行作為申請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近兩年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情況、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及貨物貿易企業分類情況、境內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成員企業境外投資合規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管理及其系統建設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資金池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影本;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若註冊檔為非中文,則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7.主辦企業委託合作銀行辦理委託授權書(如有)。

以上第2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登記,除應提供基本材料,還應提供以下專項材料:申請書中應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影本。

2.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3.經常專案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以上專項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與7號文相比,3地規定有所不同(但3地規定本向基本一致),對提交材料的申請人範圍有所擴大(主辦企業可委託合作銀行作為申請人),對申請書的要求更加詳細。

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並通過主 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

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相關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在收到完整的資金池業務相關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相關申請材料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3地均規定 “會同當地人民銀行”,但未規定時限。

變更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期間,合作銀行、主辦企業、成員企業、業務種類等發生變更的,主辦企業應提前一個月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分局變更備案。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並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

主辦企業、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併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提交原備案通知書影本、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

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資本項目變更、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主辦企 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合作銀行,同時提交原備案通知書影本、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企業申請事項,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中辦理變更。

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辦理期間,擬對第九條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整的,主辦企業應在調整前 30 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資本項目變更、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合作銀行,同時提交原備案通知書影本、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企業申請事項,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中辦理變更。

資金池業務辦理期間,擬對第十條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整的,主辦企業應在調整前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的資本項目變更、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合作銀行,同時提交原備案通知書影本、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合作銀行根據主辦企業申請事項,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中辦理變更。

 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辦理期間,擬對第九條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整的,主辦企業應在調整前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出具備案通知書。

3地規定與7號文不同:(1)在涉及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名稱變更時,7號文規定報“所在地外匯局”,3地規定報“合作銀行”辦理。(2)涉及其他事項變更時,7號文規定時限,3地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

五、開展業務時限及停止要求

備案通知書取得後,主辦企業應於規定時限內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資金池業務。如需停止,亦需遵守相關要求。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時限

主辦企業應在取得跨國公司備案通知書後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帳戶並實際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否則備案通知書自頒發滿一年之日起失效。合作銀行應及時關閉主辦企業據此開立的國內資金主帳戶;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也應在相關資訊系統中及時維護額度等有關資訊。

主辦企業應在收到備案通知書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帳戶並實際辦理資金池業務。

主辦企業應在收到備案通知書一年內開立國內 資金主帳戶並實際辦理資金池業務。

主辦企業應在收到備案通知書一年內開立國內資金主帳戶並實際辦理資金池業務。

7號文及3地規定均要求“1年內”實際辦理業務。

停止

跨國公司需要停止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帳戶後,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分局備案,提交備案申請,包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的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帳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

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並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帳戶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書和原備案通知書原件,申請書應寫明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帳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帳戶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書和原備案通知書原件,申請書應寫明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關閉國內資金主帳戶等相關情況。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跨國公司擬停止辦理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應在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帳戶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備案登記,提交申請書和原備案通知書原件,申請書應寫明跨國公司資金池業務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帳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完成備案手續,並收回原備案通知書原件。

3地規定有要求提交“原備案通知書原件”;規定“會同當地人民銀行”但未如7號文一樣規定時限。

六、外債額度集中管理與一次性外債登記

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業務/資金池業務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外債額度集中管理”,跨國公司的主辦企業、成員企業借用外債按宏觀審慎原則進行,且需辦理相應的一次性登記手續。具體概括如下: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原則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7號文、3地規定相同。

計算公式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Σ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初始時期,跨境融資杠杆率為 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 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Σ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Σ 本外幣外債餘額+Σ 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

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數進行調節。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 成員企業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本外幣外債餘額+∑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

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數進行調節。

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Σ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Σ本外幣外債餘額+Σ外幣外債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跨國公司外債風險加權餘額應不超過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

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確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杠杆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數進行調節。

3地規定相同(涉及集中比例),與7號文不同。

 

 

特別要求

(1)成員企業舉借外債

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被集中 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舉借外債。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舉借外債的,在其自行舉借的外債全部償清之前,原則上不得作為成員企業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2)借入外債方式

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 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但外債的借入和償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帳戶進行。

(1)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2)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外債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外債業務。

(3)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帳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借入外債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外債帳戶辦理。

(1)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2)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外債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外債業務。

(3)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帳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借入外債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外債帳戶辦理。

(1)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不得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2)各成員企業可自行決定部分集中的外債額度,集中額度調整頻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歸集的外債額度,各成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自行辦理外債業務。

(3)主辦企業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或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帳戶辦理。成員企業自行借入外債的,應在未集中額度內通過成員企業自身外債帳戶辦理。

 

3地規定相同,有特別要求。

一次性外債登記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其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帳戶融入和償還外債資金時,應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無需再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外債簽約登記。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3地規定相同,與7號文基本一致。

七、關於資金的特別要求


7號文

《北京試點規定》

《廣東試點規定》

《深圳試點規定》

異同

幣種與套利

未見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歸集的外債項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歸集的外債項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跨國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歸集的外債項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項下涉外收付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3地規定一致。

劃轉

未見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帳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況下,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直接下撥至成員企業國內外匯貸款帳戶辦理相關業務。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帳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況下,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直接下撥至成員企業國內外匯貸款帳戶辦理相關業務。

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帳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在不違反相關監管規則的前提下,在成員企業需自行支付的情況下,人民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劃至成員企業國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外幣外債資金可由國內資金主帳戶直接下撥至成員企業國內外匯貸款帳戶辦理相關業務。

3地規定一致。

用途

未見

國內資金主帳戶資金使用應符合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帳戶歸集的資本項目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成員企業)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及非自用房地產。

國內資金主帳戶資金使用應符合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帳戶歸集的資本項目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成員企業)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及非自用房地產。

國內資金主帳戶資金使用應符合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帳戶歸集的資本項目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成員企業)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及非自用房地產。

3地規定一致。

八、總結

《北京試點規定》要求,自2023年6月28日起,北京市轄內新增資金池業務,以及按照7號文辦理的存量資金池業務,均應按照《北京試點規定》辦理。

《廣東試點規定》要求,自2023年6月30日起,廣東外匯局轄內新增資金池業務,以及按照7號文辦理的存量資金池業務,均應按照《廣東試點規定》辦理。

《深圳試點規定》明確,支持前海、河套片區以及深圳市內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參與試點。

與7號文相比,3地試點規定有所改變,這也意味著在北京外匯局、廣東外匯局、深圳外匯局轄內開展資金池業務的跨國公司應根據其實際情況適用相應規定。

3地規定與7號文相比,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得到了優化升級,主要包括:一是優化整合現有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相關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業;二是增大企業跨境資金運營自由度,允許跨國公司根據宏觀審慎原則自行決定外債和境外放款的歸集比例;三是支持跨國公司以人民幣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四是簡化備案流程及資金使用相關材料審核。對跨國公司而言,其進行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程式與內容都得到了優化支援,從另一角度來說辦理此業務更為簡便;我們也期待更多地方試點政策的出臺,使得更多的跨國企業能夠運用該支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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