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 談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的訴訟時效

作者: 陳學斌、黃翠芳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那麼,對於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呢?

 一、僅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

 在合肥恒發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白帝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1]中,關於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一審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故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也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並非債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營口聚源集團有限公司與營口嘉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2]中也持同樣意見。

我國現行法律未對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作出明確規定,但從《民法總則》等法規關於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來看,訴訟時效的適用應針對請求權,如《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儘管有人認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也是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但在近些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為: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實質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就權利特徵而言,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權利的行為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給付,通過權利人單方主張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即可實現,其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

二、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之訴,受訴訟時效約束

實踐中,原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求時,一般會一併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合同當事人所賴以給付的法律基礎滅失,權利人據此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是行使請求權的表現,而請求權理應受訴訟時效制度約束。

《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那麼,此類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之訴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該如何確定呢?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觀點不一。

案例一:朱育明與孝昌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3]

一審法院認為,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時開始起算,理由是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判斷標準,在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時,不論當事人,還是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均能認識到合同無效及其所帶來的後果,以此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一個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同時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請求權才產生,該種因合同無效所產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事由才出現。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上述判決。

案例二:艾斯克拉溫尼斯租船公司與深圳市天佶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海事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後所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均屬於債權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制度規範。該案中,艾斯克拉溫尼斯租船公司訴請天佶投資擔保公司賠償因其過錯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而對艾斯克拉溫尼斯租船公司造成的損失,屬於賠償損失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鑒於現行法律規定並未對合同無效引發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的訴訟時效作出特殊規定,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時效進行處理,即本案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艾斯克拉溫尼斯租船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損害產生的時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由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對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之訴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認定存在分歧。有的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時點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即該類案件未過訴訟時效),有的以能確定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為起算點。筆者認為,應嚴格按照《民法總則》規定的“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作為該類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應任意對該規定進行擴大化解釋。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主張合同無效的案件為例,“惡意串通”之行為應發生在訴訟之前,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惡意串通”亦應發生在訴訟之前,如果以確認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時點作為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點,顯然不是客觀事實。換句話說,如果原告都不知道其權利受損,怎麼可能起訴?

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另案提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之訴的,應受訴訟時效約束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原告另案起訴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由於該訴求為單純的請求權,當然受訴訟時效規制。但如前文所述,在該類案中同樣存在著如何確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 案例來源:中國裁決文書網,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685號
[2] 案例來源:中國裁決文書網,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671號
[3] 案例來源:中國裁決文書網,案號:(2015)鄂孝感中民二終字第00013號
[4] 案例來源:中國裁決文書網,案號(2016)粵民終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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