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是,對於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關係是否屬於前述“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地方性的相關規定也並不一致,實務中存在較多爭議。本文匯總各地方性規定並結合若干判例對此進行分析探討。
一、各地的相關規定
基於《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的授權,各地基本上都就此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規定。根據筆者對各地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關規定的匯總,目前我國關於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地方性規定主要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並沒有明確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二類為:明確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詳細規定見下表:
(一)未規定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地方規定匯總
北京市 |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2011) | 第二十四條 |
天津市 |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2) | 第二十三條 |
福建省 |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1) | 第二十六條 |
廣東省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 |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7)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
四川省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2011) | 二(三) |
貴州省 | 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 | 第二十三條 |
甘肅省 |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2) |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3) |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2) | 第三十二條 |
遼寧省 |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05) | 第十八條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第十九條 |
江西省 |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3)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
河南省 |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2007) | 第二十七條 |
湖北省 |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4) | 第三十六條 |
(二)直接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地方規定匯總
河北省 |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1) | 第三十四條 |
山西省 |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7) |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14) | 第三十八條 |
吉林省 |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4) |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標準的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計發。 |
黑龍江省 |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16) |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上海市 |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 |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
江蘇省 |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 | 第二十八條 |
浙江省 |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1) | 五 |
安徽省 |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3)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
山東省 |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11) | 第二十五條 |
湖南省 |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4) | 第二十七條 |
海南省 |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 | 第二十一條 |
重慶市 |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 | 第三十六條 |
雲南省 | 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1) | 第四十條 |
西藏自治區 | 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2) | 第三十二條 |
陝西省 | 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1) | 第二十五條 |
青海省 | 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1) | 第三十四條 |
二、案例簡析
從上文可見,各地對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規定並不統一。對於沒有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觀點也並不一致,存在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的情況。以下筆者通過若干案例淺析司法實踐中的對該問題的處理,為避免地方法規的不同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以下主要以廣東省的相關判決、裁定為例。
(一)認為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判例簡析
案例一:廣東大頂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頂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式((2016)粵16民特20號)
2005年9月7日,丘潤年在工作中受傷,後被評定工傷。2014年2月18日,丘潤年達到法律規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
2016年10月26日,河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大頂公司應當向丘潤年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6276.5元,雙方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大頂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河源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2016年12月26日,就關於丘潤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傷殘勞動者因工受傷致殘後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原工作單位對其因傷殘造成再就業工作能力、收入水準降低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丘潤年工傷後未與大頂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一直在大頂公司工作至退休,不存在工作能力,收入水準降低等問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是因為丘潤年已達退休年齡,事實上丘潤年也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屬於《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撤銷了上述勞動仲裁裁決。
案例二:吳小鳳、寧波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仕邦公司”)勞動爭議案((2017)粵01民終18041號)
2014年11月22日,吳小鳳在工作時受傷,後被認定為工傷。2015年1月5日因吳小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吳小鳳與仕邦公司勞動關係自然終止。
2016年12月12日,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吳小鳳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仲裁請求。吳小鳳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7年7月17日,就關於吳小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一審作出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因工傷發生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而所謂的終止或解除,是指勞動者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需重新就業的情形。而吳小鳳與仕邦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因吳小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情形。工傷職工退休,用人單位無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吳小鳳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7年12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雙方勞動關係因吳小鳳到達退休年齡而終止,不屬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該項判決。
(二)認為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判例簡析
案例三:深圳市食美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食樂美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2014)深中法勞初字第170號)
2012年12月19日,範建敏在工作中受傷,後被鑒定為工傷,2013年8月30日範建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
2014年1月23日,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食美樂公司向範建敏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食美樂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2014年6月13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雖然範建敏在工傷期間達到退休年齡,但並無法律規定在工傷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應享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待遇,故食美樂公司主張範建敏在工傷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須再就業,不應再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支持了上述勞動仲裁裁決。
案例四:王龍友與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2016)粵04民終290號)
2012年4月16日,王龍友在工作時受傷,之後被鑒定為工傷。王龍友於2013年7月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依法終止。
就關於王龍友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判決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向王龍友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3月14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意味著其喪失了勞動能力,現行立法也不禁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再就業,也即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依然可以從事不妨礙其人身健康的勞動並獲得經濟收入。王龍友雖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因涉案工傷事故致七級傷殘,日後再從事勞動的能力和機會必然受到影響,對此,由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向王龍友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不違背設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立法目的,對中建四局珠海分公司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理由不予採納。
綜上可知,各地法院對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沒有達成一致的裁判意見。一些法院認為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待遇,系勞動關係的自然終止並非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勞動者主動提請終止勞動關係,不屬於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情形;一些法院則認為,法律並沒有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而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明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向達到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三)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依法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在無明文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應遵循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達到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建議
首先,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處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時,應先全面瞭解當地的具體規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案牘。
正如上文所述,各地基本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有的地方已經明確規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湖南、海南、雲南、西藏、陝西、青海。地方性規定的不同,會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全面瞭解法律規定十分必要。
其次,對於沒有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建議有關部門考慮出臺相關的工作或裁判指引,以在處理該等問題時發揮規則作用,使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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