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之簡要探討

作者: 陳學斌、王軍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11.20

      專門管轄又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顧名思義,是指某些特定案件由專門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專門管轄是法定管轄的一種,是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上的一種分工。專門管轄為依照案件本身性質、當事人身份、轄區特殊性而確定不同的專門管轄法院,如海事法院主要管轄海事、海商案件;軍事法院管轄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軍事單位等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鐵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合同糾紛、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等案件。

      本文將主要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相關問題作簡要探討。

      一、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範圍

      1984年11月14日發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1984年11月2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已失效廢止),是最早的關於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法〔交〕發〔1989〕6號,已失效廢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了海事法院的收案範圍。2008年12月1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明確了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概念。

      就海事法院管轄範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訴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法釋(2016)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上述規定,海事法院管轄範圍主要有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別程式案件等六大類案件。相較於已經失效的相關規定,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呈擴大且愈加明確具體化的趨勢,如:當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包含海事糾紛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二、海商事糾紛的法定管轄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規定,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對海事侵權行為、海上運輸合同糾紛等七類糾紛的管轄分別作了規定。如對於最常見的海上運輸合同糾紛,規定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或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在合同各方對於爭議管轄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根據上述規定確定海商事糾紛的管轄法院。

      在廣州某船務公司(“船務公司”)訴某物產公司、寧波某鋼鐵公司(“鋼鐵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認為,本案管轄權糾紛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涉案提單下的托運人為鋼鐵公司,承運人為船務公司,雙方之間存在以該提單為證明的運輸合同關係。鋼鐵公司就提單的簽發而出具的保函,屬於托運人(債務人)自己為保證運輸合同的履行而作出的承諾,不屬於《擔保法》第6條規定的由第三人出具的保證。該保函的內容仍屬於雙方運輸合同關係的範疇。船務公司與鋼鐵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依照法律規定,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本案貨物運輸的始發地、被告鋼鐵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寧波,上述法定的四個管轄連接點均不在廈門海事法院轄區內,故廈門海事法院對船務公司與鋼鐵公司之間的糾紛沒有管轄權。

      三、海商事糾紛的約定管轄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我國共設有北海、大連、廣州、海口、寧波、青島、上海、天津、武漢、廈門10個海事法院,管轄我國不同區域內的海事海商糾紛。每一海事法院管轄範圍往往跨越多個省市,並以通航水域、港口等可能發生海事海商糾紛的地區為劃分邊界,如廣州海事法院司法管轄區域以廣東廣西交界的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至廣東省與福建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廣州港的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部分海域、東沙、南澳島等島嶼,廣東所屬港口、通海可航水域。具體到實踐當中,如合同明確約定爭議由某海事法院管轄,應識別該海事法院是否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繫點,以確定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在某橫店公司與某寧波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中,寧波海事法院認為,本案屬於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第27條之規定,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本案雙方約定糾紛管轄法院為某橫店公司所在地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某橫店公司在浙江省東陽市,屬寧波海事法院地域管轄範圍,寧波海事法院對本案依法有管轄權。某橫店公司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上訴並維持原裁定。

      四、違反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之救濟

      司法實踐中,因海事海商案件的專業性和特殊性,會出現地方人民法院未注意到案件應屬於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而錯誤受理的情況。在案件審理階段,當事人可以依法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早期的《民訴法》曾將“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作為可以申請再審的理由予以規定,但現行有效的《民訴法》已刪去了該規定。即目前如案件已經審理完畢且作出生效判決,不能以“管轄錯誤”為由要求再審。因此,如當事人一方對海事海商案件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將視為接受受理法院對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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