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21-01-15

類別: 法律速遞 2021.01.15

法律法規:  

1、202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202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在輔助辦案決策、統一法律適用、強化制約監督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發佈《意見》。該意見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8〕21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399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2021年1月13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公室以國知辦函運字〔2021〕27號發佈《關於完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備案管理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月13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公室發佈《關於完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備案管理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社會組織治理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的通知》(國知辦發管字〔2018〕15號)要求,規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引導聯盟規範發展,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就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3/art_75_156183.html
來源: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3、2021年1月1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函〔2021〕36號發佈《關於做好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月1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做好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為做好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資產支援證券2020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援證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現將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zqznlc/c/c_20210113_5301401.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4、2021年1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以銀保監辦發〔2021〕7號發佈《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為規範各保險公司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行為,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銀保監會同意,就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198&itemId=926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5、2021年1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21〕4號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資訊披露》的通知
2021年1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資訊披露》的通知。為優化行業資訊披露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行業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成本,引導價值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整合、匯總此前發佈的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一號至第二十八號)後,重新編號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資訊披露》,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listing/stock/c/c_20210111_5299949.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6、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簡稱“《規劃》”)
2020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為統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各項工作,中共中央制定發佈《規劃》。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2021-01/10/content_5578659.htm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7、2021年1月9日,商務部以2021年第1號令發佈《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簡稱“《辦法》”)
2021年1月9日,商務部以2021年第1號令發佈《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商務部制定發佈《辦法》。 該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101/20210103029710.shtml
來源:商務部 

8、2021年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以銀保監發〔2021〕1號發佈《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簡稱“《方案》”)
2021年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的通知》。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根據銀保監會“三定”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發佈《方案》。該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572&itemId=928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9、2021年1月7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3號發佈《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1月7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3號發佈《關於保稅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的公告》。為加強保稅物流中心(以下簡稱物流中心)管理,準確反映物流中心進出貨物的實際流向流量,促進物流中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海關總署就物流中心統計辦法發佈《公告》。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504752/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 

10、2021年1月7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4號發佈關於修訂《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和《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範》的公告
2021年1月7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4號發佈關於修訂《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和《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範》的公告。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佈的《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號)有關要求,滿足海關進境動物檢疫監管工作需要,海關總署對《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海關總署2019年第68號公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海關總署2019年第69號公告)和《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範》(海關總署2019年第212號公告)進行了修訂。該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504545/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 

11、2021年1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發佈現行有效外匯管理規範性檔目錄(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發佈現行有效外匯管理規範性檔目錄(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afe.gov.cn/guangdong/2017/1030/580.html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12、2021年1月6日,司法部辦公廳以司辦通〔2021〕1號發佈《關於做好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司法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做好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復》(國函〔2020〕111號),《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已於2020年8月正式印發。根據《總體方案》,自方案批復之日起3年內,將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8個省市(區域)開展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1-01/11/tzwj_3264285.html
來源:司法部 

13、2021年1月5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1號發佈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1年1月5日,海關總署以公告2021年第1號發佈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0〕54號),海關總署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予以發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00815/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 

14、2021年1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以發改辦外資〔2021〕17號發佈《關於境內外資銀行申請2021年度中長期外債規模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關於境內外資銀行申請2021年度中長期外債規模的通知》。根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2004年第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境內外資銀行2021年度(2021年4月—2022年3月)中長期外債規模申報工作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1/t20210108_1264649.html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15、2021年1月5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險仲介機構資訊化工作監管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
2021年1月5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險仲介機構資訊化工作監管辦法的通知》。為加強保險仲介監管,提高保險仲介機構資訊化工作與經營管理水準,推動保險仲介行業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發佈《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關於加強保險仲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的通知》(保監發〔2007〕28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343&itemId=926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16、2021年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門以發改環資〔2021〕13號聯合發佈《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2021年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為加快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促進解決水資源短缺、水環境污染、水生態損害問題,推動高品質發展、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十部門聯合提出發佈《意見》。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1/t20210111_1264794.html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17、2021年1月4日,生態環境部以部令第20號發佈《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檔的決定》
2021年1月4日,生態環境部發佈《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檔的決定》。《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檔的決定》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8_816595.html
來源:生態環境部 

18、2021年1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21〕1號發佈關於修訂《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2021年1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修訂《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的通知,為進一步優化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匯發〔2013〕13號)予以修訂。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afe.gov.cn/safe/2021/0108/18017.html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19、2020年12月31日,財政部以財庫〔2020〕49號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櫃檯發行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0年12月31日,財政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櫃檯發行工作的通知》。為進一步拓寬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道,更好滿足個人和中小機構投資者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和《財政部關於開展通過商業銀行櫃檯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工作的通知》(財庫〔2019〕11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就進一步做好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發行地方債工作有關事宜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ks.mof.gov.cn/ztztz/guozaiguanli/difangzhengfuzhaiquan/202101/t20210113_3643329.htm
來源:財政部 

20、2020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簡稱“《辦法》”)
2020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的通知》。為全面評估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保監會制定發佈《辦法》。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815&itemId=926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21、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發佈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發佈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收養評估辦法(試行)》已經民政部第26次部長辦公會研究通過,並予印發。為了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政部制定發佈《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發〔2015〕168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pc/content.jsp?id=14805&mtype=
來源:民政部 

22、2020年12月22日,財政部以財綜〔2020〕57號發佈《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
2020年12月22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有關要求,財政部制定了《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具體內容詳見:
http://zh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1/t20210107_3640237.htm
來源:財政部 

23、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法發〔2021〕3號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簡稱“《意見》”)
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為律師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的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等規定,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律師提供更加優質的訴訟服務,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兩部門聯合制定發佈《意見》。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424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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