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21-01-08

類別: 法律速遞 2021.01.08

法律法規:

1、2021年1月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1〕20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4號——上市公司從事通信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5號——上市公司從事網路安全相關業務》的通知
2021年1月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4號——上市公司從事通信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5號——上市公司從事網路安全相關業務》的通知。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通信、網路安全相關業務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4號——上市公司從事通信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5號——上市公司從事網路安全相關業務》,並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10107_584151.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2、2021年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銀髮〔2021〕5號聯合發佈《關於調整企業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
2021年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企業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企業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25下調至1,該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159638/index.html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3、2021年1月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1〕16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4號——上市公司從事食品及酒製造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5號——上市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6號——上市公司從事汽車製造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7號——上市公司從事紡織服裝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8號——上市公司從事化工行業相關業務》的通知
2021年1月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4號——上市公司從事食品及酒製造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5號——上市公司從事電力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6號——上市公司從事汽車製造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7號——上市公司從事紡織服裝相關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8號——上市公司從事化工行業相關業務》的通知。為規範深交所上市公司從事食品及酒製造、電力、汽車製造、紡織服裝、化工行業相關業務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14號——上市公司從事食品及酒製造相關業務》等諸項檔,並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10106_584135.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4、2021年1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21〕1號發佈《關於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1年和2022年上市費的通知》
2021年1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1年和2022年上市費的通知》。為進一步支持湖北經濟加快恢復發展,經研究,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費(含優先股上市費)的優惠政策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含)。在此期間,繼續免收註冊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免收註冊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charge/c/c_20210104_5295446.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5、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98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為做好與新證券法的銜接,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做好退市配套制度的銜接,進一步規範深交所上市委員會的換屆程式,明確上市委員會的職責範圍,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2018年12月修訂)》進行了修訂,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9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細則(2018年12月修訂)》(深證上〔2018〕640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10101_584064.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6、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95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式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式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相關程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式細則》進行了修改,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3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聽證程式細則》(深證上〔2018〕173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58.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7、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96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覆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覆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為進一步優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覆核委員會會議的工作程式,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覆核委員會工作細則》進行了修改,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3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覆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18年修訂)》(深證上〔2018〕167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57.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8、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93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淨化資本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深證上〔2018〕556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53.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9、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94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淨化資本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深證上〔2018〕556號)和2017年6月28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7年修訂)》(深證上〔2017〕420號),以及2019年4月30日發佈的《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有關條款的通知》(深證上〔2019〕245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52.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10、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92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淨化資本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進行了修訂,並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51.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11、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上〔2020〕1285號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淨化資本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50.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12、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深證會〔2020〕799號發佈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6.1條、第6.2條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6.1條、第6.2條的通知。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長期平穩發展,更好滿足市場主體對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融資融券交易需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調整了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暫停、恢復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相關指標,並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第6.1條、第6.2條進行了修改。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1231_584046.html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13、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20〕100號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保護投資者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上證發〔2019〕52號)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已經上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因相關內容已被吸收入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上證發〔2018〕98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字〔2015〕21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listing/stock/c/c_20201231_5294522.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14、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20〕101號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優化退市程式,保護投資者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上證發〔2019〕53號)退市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已經上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5294523.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15、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20〕102號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市機制,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功能,保護投資者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8月修訂)》(上證發〔2018〕99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12月修訂)》,已經上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8年8月修訂)》(上證發〔2018〕99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listing/stock/c/c_20201231_5294524.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16、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20〕103號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保護投資者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5月修訂)》(上證發〔2020〕42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12月修訂)》,已經上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予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5月修訂)》(上證發〔2020〕42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風險警示板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46號)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stock/c/c_20201231_5294525.shtml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17、2020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局令第34號發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12月31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12/t20201231_324882.html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18、202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以銀髮〔2020〕330號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的決策部署,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六部門對有關事項作出《通知》。該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內地銀行與香港和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4〕254號)第九條等諸多相關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為准。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4158143/index.html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19、2020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以部令第39號聯合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
2020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該管理措施已經2020年11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和商務部審簽,並經國務院批准,予以公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12/t20201231_1261607.html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已會令第178號發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以公佈,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12/t20201231_389998.htm
來源:證監會 

21、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28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簡稱“《解釋》”)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佈《解釋》。該解釋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並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72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2、2020年12月30日,司法部以司發通〔2020〕87號發佈《司法部關於印發2021年度註冊的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名單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司法部發佈《司法部關於印發2021年度註冊的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名單的通知》。根據《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的規定,司法部經審查,決定對林漢武等434名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予以2021年度註冊。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1-01/06/tzwj_3264033.html
來源:司法部

23、2020年12月30日,財政部、銀保監會以財會〔2020〕22 號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0年12月30日,財政部、銀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自財政部2017年修訂發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下稱“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以來,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陸續在境內外上市企業平穩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指導,財政部、銀保監會現就有關問題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012/t20201230_3638258.htm
來源:財政部 

24、2020年12月30日,財政部以財庫〔2020〕47號發佈關於印發《2021年記帳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印發《2021年記帳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為規範記帳式國債招標發行管理,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財政部制定了《2021年記帳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並予以公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ks.mof.gov.cn/ztztz/guozaiguanli/gzfxgzdt/202012/t20201231_3638648.htm
來源:財政部 

25、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稅委會公告〔2020〕11號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1)》的公告
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1)》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等對進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2/t20201231_3638557.htm
來源:財政部 

26、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17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司法解釋作修改,並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2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7、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18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司法解釋等作修改,並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3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8、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20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司法解釋作修改,並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5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9、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21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根據審判、執行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司法解釋作修改,並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30、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19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智慧財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智慧財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司法解釋作修改,並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7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31、2020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以銀髮〔2020〕322號聯合發佈《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0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為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房地產市場波動的能力,防範金融體系對房地產貸款過度集中帶來的潛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決定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並將相關事項進行發佈《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5098&itemId=928
來源:銀保監會 

32、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20〕44號發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印發<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已於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發〔2004〕2號,以下簡稱2004年案由通知)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8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33、2020年12月15日,財政部以財金〔2020〕124號發佈關於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15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回應國家宏觀政策,增強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的能力,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高品質發展,財政部現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具體內容詳見:
http://jr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101/t20210104_3638904.htm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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