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澳大利亞信貸許可制度簡析

作者: 李澤華 類別: 法律研究 2021.06.09

作為澳大利亞金融牌照的一種,“信貸許可證(Credit Licence)”允許被許可的公司或個人(下稱“相關主體”)從事特定的信貸相關事務(Credit Activity)。筆者擬就信貸許可證(Credit Licence)的申請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簡要分析,以期為有關人士提供參考。 

一、主管機關
在澳大利亞,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ASIC,下稱“ASIC”)是評估申請並執行信貸許可制度的監管機構。如果相關主體擬從事信貸相關事務,則其通常需要根據澳大利亞相關規定向ASIC申請信貸許可證。

二、申請信貸許可證的前置條件
根據相關規定,要確定相關主體是否從事需要獲得許可的信貸相關事務取決於:第一,其從事的信貸合同或消費者租賃有關的活動是否屬於《國家信貸法》(National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2009)所規定的信貸相關事務;以及第二,其提供的信貸合同或相關服務是否受《國家信貸法典》(National Credit Code)所約束。

1、《國家信貸法》所規定的“信貸相關事務”
根據《國家信貸法》規定,信貸相關事務包括以下內容:

i.     以信貸合同(CreditContract)提供信貸;

ii.     作為消費者租賃(ConsumerLease)的出租人;

iii.     從信貸合同相關的抵押(Mortgage)或擔保(Guarantee)中獲益;

iv.     行使信貸提供者或出租人(作為信貸提供者或出租人或其代表)的權利或履行義務;

v.     協助或向消費者推薦信貸合同或消費者租賃;以及

vi.     作為信貸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對於信貸合同)或出租人與消費者之間(對於消費者租賃)的仲介,例如金融經紀人。

2、受《國家信貸法典》所約束
根據相關規定,僅當相關主體提供《國家信貸法典》所定義的信貸合同時,才需要申請信貸許可證。“信貸合同”是提供或可能提供信貸的合同,而“提供信貸”則被定義為消費者延遲支付所欠信貸提供者之債款,或者信貸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遞延債務(Deferred debt)。

並且,《國家信貸法典》只約束滿足以下條件之信貸合同:

i.     提供給自然人或分契法團(即消費者)之信貸合同;

ii.     信貸全部或主要用於個人目的、家庭目的或住宅物業投資(指定目的)。如有一半以上的信貸將會用於指定目的,則信貸被定義為"主要"用於其目的;

iii.     信貸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或收取費用;以及

iv.     信貸、部分信貸或附帶業務是在該司法管轄區(即澳大利亞)所提供。

根據上述,《國家信貸法典》不適用於全部或主要用於商業或投資目的之信貸合同或其他信貸相關事務。而常見的信貸合同類型包括個人貸款、信用卡、小額貸款、住房貸款(包括用於住宅投資物業的貸款)以及分期出售貨物或土地的合同。

三、無需信貸許可證的特別情形
1、相關主體無需持有信貸許可證的概括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相關主體無需持有信貸許可證:

i.     相關主體是被許可人指定的代表,並且其代表該被許可人從事信貸相關事務,或者其是被許可人或其相關公司的董事或雇員;

ii.     相關主體從事的信貸相關事務不受信貸許可制度所約束;或

iii.     ASIC使相關主體免於持有信貸許可證的要求。

2、可豁免信貸許可證的行業和事務
《國家信貸法》和《國家信貸法典》對於某些行業和事務豁免信貸許可證。

第一:可豁免信貸許可證的行業
如果相關主體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獲得豁免:

i.     公司或個人破產從業員,律師或註冊稅務代理;

ii.     銷售點零售商;

iii.     金融顧問或金融諮詢機構,以信貸相關事務作為金融諮詢服務的一部分;

iv.     業務員或收銀員;或者

v.     國家許可的收債員或收債代理。

第二:可豁免信貸許可證的事務
豁免涵蓋的事務則包括根據請求傳遞預先準備好的文檔或消息或向消費者推薦信貸被許可人。

四、違規處罰
從開始營業之日起,相關主體即需要擁有信貸許可證或授權書。若沒有信貸許可證而從事信貸相關事務者,最高可處以5,000個民事罰款單位(即澳幣$1,110,000.00),或2年監禁的刑罰。 

上述為澳大利亞信貸許可制度的簡要分析。若相關主體擬於澳大利亞從事特定的信貸相關事務,希望本文能給予一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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